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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化的现实基础

 
  卢梭在强调法律的权威性的同时,认为实行法治原则是共和制度的标志。他说:“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卢梭:《社会契约论》,1982年商务版,第50页。**
 
  美国的潘恩和杰斐逊全盘接受了英法两国启蒙思想家关于民主和法治的理论,并在他们的治国实践中加以运用。潘恩的法治思想是:“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更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
 
  通过对以上法治理论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治国家的思想核心历来是国家权力配置问题,以法律规范权力,以法律约束权力,最终实现在法律统治下的以权力约束权力。由此,当代中国法治化的重心选择也应是法律制度中的权力规范与制衡。或者更进一步说中国法治化的政治基础就是依法治权。这一结论的得出,除了因西方法治观念对我们思想观念的冲击而导致我们的目标选择,又因西方法治实践已取得成功以外,更深层的恐怕是中国权力制约与权力腐败的现状使我们必须反思,必须重新审视我们的权力机制。
 
  在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把立法权和法律执行的监督权集中在自己手中。行政权、军事权、检察权、审判权则分别由政府、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行使。“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与平衡。”***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344页。**所以,这种国家权力的分工是必须的。有分权就必须有制衡,否则权力就会无限制地扩张,以至超越权力、滥用权力。那么所谓权力制衡就是指:“将国家权力分立为若干系统由不同的人员和机关掌握,使之相互独立、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一种制约原则或政府体制。”***林哲:《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第160页。**以此来衡量我国的权力机制会发现,我国的权力有分工,但缺乏相互牵制与互相平衡。以我国现行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与分工来看,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在设定各机关权力行使的相互关系时,由于已先行设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绝对权力,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因而对其他各机关之间的关系只做了原则性的、单向性的规定: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向其负责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至于说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仅以各自职权内容的不同做为划分依据,而没有相互的制约机制。这样,一旦这几个权力机关超越其权限,光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约、监督是不够的。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监督权外还有立法权,它没有那么大的精力顾及全方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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