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给公民以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体验,使他们感知具体的法律,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国家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的行为示范和行为感召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应成为信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模范。即使是在某个法律已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的情况下,只要这个法律没有被宣布废止,尚未丧失其法律效力,就必须坚决以此法为据解决实际问题。
二、中国法治化的政治基础——权力制约
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实的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来看,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一是它的民主政体,二是它的国家权力配置。这同样可以在法治思想的先驱那里找到答案。
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法律的性质与政体的性质是一致的,凡是专制政体的法律都不是良好的法律,而是恶法,只有共和政体,多数人的政治制定的法律,才是良法,才是法治的基础。
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认为,法律体现了多数公民的意志并维护每个人的乃至全社会的利益,所以在民主政体下立法权属于代议机关,它的权力是受社会即大多数人的委托而执行的。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移给任何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在法国,著名的三权分立创始人孟德斯鸠提倡实行共和政体,他认为共和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在共和政体下,实行以法治国。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学说对洛克的分权理论提供了必要的补充,也是他反对专制主义,实行共和政体的理论依据,他强调实行法治的根本所在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配置问题。国家权力配置问题是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国家权力配置包括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他认为,在任何社会,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强调法律在政治社会中的权威性,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性。他指出,自由权是公民的根本权利,要想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就离不开良好的政体立法,即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他说对公民自由和安全权利最严重的破坏来自权力的滥用,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公民才有安全的自由。“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盂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982年商务版,上册,第154页。当代著名的法律哲学家博登海默在他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论》一书中也说过类似的话:“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
因此,他特别强调,“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的结论是,防止滥用权力的根本办法是分权,以权力制约权力,实现各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他把国家权力分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将其授予不同的机关。这三种权力既是独立的又是互相牵制、互相制衡的。各机关的互相制约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立法机关由贵族院和平民院构成,这两部分各有其意见和利益。分别活动,互相行使否决权,可见立法部门内部先有互相牵制的关系;第二,行政机关有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机关不能自行集会或闭会,行政机关决定集会或闭会的时间。这是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一种牵制;第三,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权的制约。另外,立法机关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弹劾权;第四,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符合
宪法和行政首脑的执法情况有监督权。”***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第2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