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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化的现实基础

 
  如此种种,就决定了法治观念的培育必须从如下方面入手:
 
  第一,改变重刑轻民的法律、法规的教育。中国法律传统给我们留下的丰厚的遗产之一就是重刑轻民思想的普遍存在。无论在国在民都把刑法看成是治国的最有效的法宝。这一思想贯穿中国奴隶制、封建制社会始终,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重要特征。同样,这一思想在当今社会也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其表象结果就是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相对完善,自成体系;利用刑事法律、法规打击犯罪坚决,成果显著;执法力度较高,特别是大案要案的侦破,社会效果极佳。但就实质结果来看,实际上仍然延习了封建的重刑轻民的法律思想。我国刑法从1980年法典化到1997年的重新修订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从1987年一直延用至今的《民法通则》的状况上看,它已远远地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充分说明立法者的思想还没有真正转移到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上来,还停留在旧有的法律框架中。
 
  另外,从法律宣传的角度上看,几十年一贯制,总是把刑事教育放在首位。无论是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还是学校法制教育课程无不以刑事教育为核心。这不免给公民以强制的感觉,抑制了平等自由的思想。因为刑法历来以禁止性规范为核心内容,授权性规范相当少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又如何提倡权利意识,实现权利本位观念呢?总之,弱化刑事教育,崇尚在法律引导下的自由、平等是实现法治的首要任务。法律体现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方面,所以我们的法制教育也要转到这一方向上。
 
  第二,强化权利意识的培养。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要求,也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的形成是密切联系的。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法治观念的生长,反之,法治观念的增长,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强化权利意识的培养,就目前来看必须改变国家、社会、集体、个人意志与利益之间没有距离,重合同一的局面,由注重国家、集体、组织等权利的保护转到对公民个体权利保护的轨道上来,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以此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只有在权利本位思想存在并得以实现的情况下,社会才会发展,才会创造,才能真正实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标。同时,应恢复“权利是权力的基础”这一法治命题,实现社会的普遍正义和基本公正,最终达到对权力的制约。当然,我们在强化权利意识、树立权利本位观念的同时,还必须明确认识到权利也是有界限的,它不得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权利是法定的,行使权利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因为权利本位的内在涵义就是指:“公民在法律划定的界限内享有价值选择、行为自由和利益获得的可能性。”***李曙光:《论依法治国》,《工人日报》1997年12月10日。**
 
  第三、深化公民对现实法律实践的实际体险。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一方面着眼于法律本身是否能够反映公民的利益要求,是否能够实现公民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就是着眼于国家、政府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情况。只有国家和政府对法律本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才能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否则将会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念,甚至倒向反面,有学者就指出:“政府守法程序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的成败。因为完全缺乏对法律的经验,人们尚可以相信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保留对法律的企盼,若是一种恶劣的‘政府都不守法’的法律经验,将会从根本上摧毁关于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更不必说法律至上观念。”***《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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