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以及体制方面的缺陷,社会主义的中国并没有实现法律至上的观念,反而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直接结果就是在近十亿人口的中国在建国后几十年内没有民法、
刑法、诉讼法等法典,没有律师职业,没有法律监督机关。同时,社会主义的中国并没有实现法律的统治,反而法律工具主义盛行。法律工具主义虽然比法律虚无主义前进了一步,认识到了法律的功用,但是对法律的认识却出现了偏差,认为只要制定出完备的法律就是依法治国了,甚至在权威者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时,相继出现了以法治省、以法治市、以法治乡,即依法来控制社会秩序,将法律视为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公民的工具,又走向了法治万能的极端。再有,人们虽然认识到了法律的实在内容,但并没有实现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反而权利被极大地限制,权力被无限地扩张。突出表现在反映公民基本权利和体现权力制约机制的
宪法、民法不发达,甚至落后,而以禁止性规范为主要内容的
刑法体系却非常健全。
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律讲座上提出“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此后,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个基本方针,明确载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开创了中国法治化的新纪元。从此,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如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制约权力、权利本位等才真正被理论界所认同,被政界所首肯,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也就从此发端了。
历史进展到如此地步并不能使我们宽慰,这恰好证明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还刚刚开始,前面还有很多艰难险阻,特别是直接决定法治实现与否的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深入还远未开始,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还未建立起来。法律至上的观念还没有成为人们的共识。在这种没有法治观念基础的社会条件下是不可能建立起法治国家这座大厦的。
(二)如何培育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的培育是中国法治化的难点之一,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传统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衍生出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由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构成的。这种传统的法律观念的核心内容就是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缺乏法律至上的思想渊源。这一法律文化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它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对权力充满信心,对法律没有信仰,也缺乏信心,更不会处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甚至有些时候,在某种情况下,逃避法律成为人们的首要选择。所以要培养全体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和心态,使之成为普遍的社会民情是非常艰难的。另外,我国在法治道路上一直强调的是法治硬件系统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建设,如“自1979年至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48部法律和若干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3000多个地方性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数以万计的行政规章。”***《立法膨胀论》,《法学》1996年第2期。**“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一天之内通过了《
检察官法》、《
法官法》、《警察法》等7部法律,创中国立法史上的新纪录。近两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平均每13天制定一部法律,国务院大致平均6天左右制定一件行政法规,地方立法也呈快速推进态势,其中某省会城市政府一夜之间出台8部规章。”***《法制日报》1995年10月19日,第二版。**惊人的立法速度的背后却忽视了法治另一方面的建设,即法治软件的构建,法治精神、情感的培养,忽视了社会公众主体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成为被主体所排斥和否定的异化物”。 ***《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原本制度建设和意识培养是法治的两个内在统一要素。它们应紧密配合,相互作用,但现实的法治实践却明显地在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于是就产生了与法治根本相悖的社会现象:一是,社会公众从来都认为法律是统治意志的反映,是统治者无数统治手段之一,自己不得不遵守法律,而不把它看成文明社会的必需品,自己的保护神。更由于把法律只看作是惩戒手段而时刻都与法律保持一定的距离。人们形成了这样一种思维定势离法律越近,离违法犯罪就越近。二是,在被动地服从法律的同时,顺从的、充满奴性、压抑的依附人格形成了,以农民为例,农民对过重的、强加的负担虽心存不满及至仇恨,但却坐以待毙,以期有贤人为他们撑腰说话。法律在他们身边没有任何意义。如果有意义的话,也是为自己设置的警戒线。三是,法律和现实两张皮。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法律制度是健全的,但却无人执行,或执行困难。据新闻媒介的披露有近三到四成的案件执行不下去。人们对法律熟视无睹。也有的地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反抗,人们习惯于从法律之外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