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化的现实基础
刘 佳
【全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化的时代强音,成为反映全国人民意志和愿望的一项重要的治国方针,也成为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重要内容,它的进化与发展是为社会上诸多因素所制约的,同样法治国家的建立也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在这些因素中我认为对我国法治化进程影响最大的是法治观念与法制意识的现代化、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建立、本土资源的有效利用等问题。它们也是中国法治化构建的重点和难点,因此,也可以说,它们是中国法治化的最现实的基础。本文拟就这几方面做一探讨,以提示目前法治化路径选择上的困难和问题。
一、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法律至上
目前,被理论界所普遍认同的关于法治的理念是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名篇《政治学》中提出的法治观点:“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他的法治理论倡导了一种法律的至高无上,法律的神圣权威的社会观念,形成了支配西方长达二千多年的资产阶级法治传统。这一传统也影响到东方,在中国千年法律文化中留下了印记。但是,中国的统治者和思想家、法律学家们却并没有接纳这一思想,仅在法律形式上,结合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精神背景和现实要求演绎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观念,法律至上的思想更是从来没有在中国人心中扎下根。
(一)法治观念的历史回顾
亚里士多德认为专制政体的法律不是良好的法律,而是“恶法”,只有共和政体、多数人的政治制定的法律,才是良法,才是法治的基础。他说:“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第148页。**这就是说,只有通过民主政治建立的法律才是良法。而在民主政治之下的良法又必须是正义之法,即良法必须以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作为它的精神内涵。
以“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为先导,纵观中国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皇帝处于政治结构的金字塔顶峰,维护皇帝的权力、地位及个人尊严,树立皇帝的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圭臬。”***《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在专制制度的统治下,皇帝所拥有的特权,超越于法律,支配着法律。由于法自君出,所以任何一部法典从来没有约束皇帝权力的条款。“一家之法”横贯中国古代社会始终。漠视法律的时代自不必言,即使是重视法制的开明盛世法律的实体价值和内在精神也仍然表现为它是治世的工具,治国的手段,权力的保护神。从周朝的“成康之治”周公强调尊重法律,实行“明德慎罚”,到汉初的“文景之治”,汉文帝恪守法律;从唐朝的“贞观之治”,唐太宗李世民严于执法并明确表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 ***《贞观政要》卷五。**,到清朝太祖怒尔哈赤强调严守法度,公平执法,他们都是从前朝覆灭的教训中认识到只有严肃法律秩序,才能保住他们的家天下。他们只是从政治统治的角度,从家族利益的角度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而并没有从法律本身的实际价值和内在精神上认识到应当实行法律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