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业:勇者的事业、智者的事业、仁者的事业
陈绪纲
【全文】
十多年前,当我开始念
海商法的时候,丹宁勋爵的海事(商事)判例是我们不得不研读的,藉此,我了解到他的一些著作并由衷地敬佩他。可那时,我对法律没有丝毫的兴趣,我的心思在别处。五年前,当我开始读研究生时,法律当然已经稳固地成为了我的主要兴趣。我找来了图书馆藏所有丹宁勋爵的英文著作,仔细阅读并作了笔记。受阅读他著作所得到的巨大教益的鼓舞,我还找来了其他伟大的普通法法官:德夫林勋爵[Lord Devlin]、霍姆斯大法官、卡多佐大法官、波洛克法官的著作。令人失望的是,像北大图书馆这样全国一流的图书馆,这方面的馆藏书目少得可怜,不能满足我对更多伟大法官智识上的探访欲,更不用说这类著作的中译本了。现在,法律出版社联合巴特沃斯出版公司推出的丹宁勋爵著作的系列中译本无疑是一件十分值得赞许的文化交流大事。当书评栏目的主持人找到我、并邀请我对丹宁勋爵的《法律的未来》作一书评时,我几乎是毫不犹豫地应承了。不过,我很快遇到麻烦了:《法律的未来》中有些议题与我们这块土地上人们的生活有所隔膜,我们所关注和感兴趣的问题,英国法律中可能不是一个值得争议的题目。这样,我擅作主张,将书评的范围扩大,并且结合我自己的其他阅读,采取了更为自由的兼议兼评,甚至有一点随感形式的方式。严格意义上讲,这不是纯粹的书评。这是我想事先交代的。
切入正题。恐怕没有人否认以下事实:英国是近代以来最早步入法治社会的文明国家。与一般得到的印象相反,阅读丹宁勋爵的著作,你会发现,尽管他们的法治传统历史悠久,但并非一帆风顺、一劳永逸。相反,通往法治的道路上布满了荆棘和障碍,充满了热血、眼泪、汗水和辛劳。一部法治的历史可以说是专制王权不断受到削弱的历史、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不断得到保障和维护的历史、司法腐败黑暗与不公正走向司法清明与公正的历史。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未来》中告诉我们,早在亨利·布雷克顿(1200-1268)所处的时代,因约翰王于1215年签署大宪章所带来的一大成果,人们树立了这样一个观念,并由布雷克顿勇敢地、清晰地表达了出来,即:
"国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
这是英国普通法中"法律至高无上"原则第一次明白无误的表达。然而,我们很快会看到,这一原则到其付诸实践,中间隔着长长的历史之河。我们已经知道,在13-14世纪,扩张的王权不断地侵犯刚刚成长起来的司法权,不时地践踏"法律至高无上"这一原则。L.B.Curzon曾告诉我们,正是这种情形导致1328年的《北安普顿条例》的制定,该法规定国王的命令不得干扰普通法的程序,法官应该无视这类命令。尽管其后普通法法官们竭力使这一法律付诸实施,但是有一个巨大的制度上的漏洞使得这一原则的实施多少依赖于法官的独立人格:普通法法官的任命及其职位保有是受到国王控制的(汉密尔顿曾说,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该漏洞在布雷克顿说出这句名言将近350年后,在詹姆斯一世与爱德华·科克爵士的冲突中最充分地体现了出来。当时,来自苏格兰的詹姆斯一世满脑子君权神授的思想,认为国王受制于法律简直就是叛逆不道。这时,布雷克顿勇敢的声音经无畏的科克之口又回荡在英格兰的大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