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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编者按语


【全文】
  在一个社会中,只有当人们将伸张正义的可能机会和裁判标准诉诸一个专门化的机构时,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才获得了其在制度上和知识上独立存在的合理性,而这正是衡量一个社会之法治状况的重要指标。而时下的中国社会,人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诉讼,更愿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找律师咨询。凡此等等,足以说明我们的社会还远远不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依法治国”可谓任重道远。
 
 
  当然,我们可以抱怨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薄弱,也可以痛斥传统文化给我们在步入现代社会时所带来的包袱。但是,当我们的法律从国家暴力的工具逐步转变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时,当司法公正成为整个社会的关注点时,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制度设计是不是足够合理,以至任何一个理性选择的个人都会选择司法机关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佳手段呢?我们的司法制度本身是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呢?本辑“主题研讨”正是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讨论来加深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本辑主题研讨共包括三篇文章,两篇评论。首先是苏力的“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该文的基本观点是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并不是必然有碍司法公正,因为一个制度只能解决一个问题,司法公正需要的是整个制度的配套。不管这一结论是否令人满意,其中所涉及的几个关键不能不引起我们在学术研究中的注意。首先,该文是基于经验调查的材料,并采用同情理解的态度分析了法官对这一问题的看法,这种方法和视角往往是我们以往的研究所忽略的。其次,该文将所分析的司法场域限定在“基层法院”,恰恰有助于我们反省在使用类似“法院”这样的同质性概念时可能进入的误区。事实上,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在我们的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的职能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讨论也不能一概而论。最后,文中所举的两个案例生动地告诉我们,我们的基层法院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实际上解决的是社会的“治理”问题。因此,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研究不可能离开对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的分析和理解,该文所采用的不断设问和反复辩驳恰恰反映出这一问题复杂性。
 
 
  对于苏力的文章,分别由贺卫方和朱辉从不同的角度作了评议。如果说朱辉从知识和制度演进的角度对苏力所讨论的问题和讨论问题的方式同时做出分析,指出制度及其衍生功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是不能通过知识的论证所获得的,因此学者或法官必须以能动者的角色介入到知识和制度所处的开放性和封闭性的张力之中,那么贺卫方的评论则直接针对苏力的观点。所不同的是,贺文所选择的角度刚好与苏力不同,他选择的视角不是法官的视角,而是当事人视角,毕竟追求司法公正的原动力来自当事人或一般的民众而不是法官。正是从这儿出发,贺文从理论上反驳了苏力的许多观点,并提出了司法改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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