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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与刑事政策

 
  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如果考虑到惩罚的需要,修改为减刑限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五年。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对同一犯人只许可减刑一次,无异于取消减刑制度。从实践看,一次减刑通常为半年至一年,达到二年的很少见。一个被判15年徒刑的犯人只允许减半年至一年刑(充其量二年),实际上起不了促进自觉改造的积极作用。规定减刑的总数足以防止宽大无边弊端的出现,但如果限制减刑次数则将导致取消刑事政策宽大的一面。
 
   缓刑是对短期徒刑缺陷的补救,假释是对长期徒刑(含无期徒刑)缺陷的补救。两种制度所设定规则上的宽严相济,才能真正发挥它们应有的功能。这两种制度在现行《刑法》上的共同不足之处是只要“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或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即使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显得过宽。这是立法上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制度适用的概率又太低,显得过严。这样的宽严搭配并不符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体向题应具体解决,立法上的不足与司法中的缺陷要分开纠正,不能将二者混同。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关键看刑法分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体现在刑法分则中,我认为就是“严而不厉”:在犯罪构成的设计上应当做到严密罪状,严格刑事责任,不使犯罪人轻易逃脱法网;在法定刑方面应当是不厉害,不苛厉。在罪状设定和法定刑格局两个方面,现行刑法(含单行刑法)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而不厉)都有较大差距。罪状设定方面不能说是做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例如多发性犯罪之一的受贿罪的法网就有不小(不少)的漏洞,许多变相贿赂行为(实质上是贿赂行为)都从受贿罪法网边缘轻松而过。又如好多项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这样的规定简直是作茧自缚。“违法所得”往往很难计算,而且有些罪案的被告人没有任何“所得”甚至亏了本,但其行为确实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如果将违法所得修改为“违法经营”,问题将迎刃而解。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表现在违法所得数额,而主要表现在违法经营数额,违法经营规模大小决定了行为危害性程度。法网该严密,而事实上常常并不严密。法网严密对犯罪控制的功效大于法定刑苛厉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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