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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与刑事政策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本世纪刑法发展的趋势。刑法修订要全面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修订后的刑法,其社会价值和国际反响的状况主要取决于修订时能否全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以及贯彻的程度。所谓全面贯彻,就是总则和分则都要贯彻。
 
   在刑法总则,首先有实质意义的是犯罪概念,其正文和但书,包含了定性因素和定量因素,是中华法文化和传统治国经验在刑事领域的集中反映。犯罪概念体现的刑法思想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完全一致。刑法规定的责任年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分配以及时效等都体现或者应体现这一刑事政策。在总则部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体现得最突出的是在刑罚部分,尤其是刑罚适用制度。重点说说减刑制度。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减刑制度与国外的减刑制度,有两点相同,也有两点不同。相同点之一是目的相同--鼓励犯人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相同点之二是方法相同--同一犯人可以多次减刑,因为减刑被当作促进犯人自觉改造的刺激因素,所以不可能一次减刑很多,而只能是细水长流,经常有刺激因素存在。不同点之一是,我国减刑规定在《刑法》中,减刑批准权在法院;而外国的减刑则规定在监狱法监狱法实施细则中,有文献可查的最早规定见1817年美国纽约州刑罚执行法,称作“善行折减”(Good-time Credit),有的也称“刑期缩短”,其决定权由监狱当局行使。不同点之二在于,我国的减刑一旦法院批准后是不可以撤销的;国外由于是行刑机关掌握的,因而可以撤销:有的规定可以撤销全部减刑(缩短的全部刑期),有的规定可以部分撤销,有的规定当年作出的减刑决定只能在当年撤销,有的则没有此种限制。关于减刑(刑期缩短)最多能减去多少?各国情况不同,有的国家,例如美国有些州,按不同罪种和不同刑期规定不同的减刑期限;有的国家统一规定许可减去宣告刑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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