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与适当相结合的原则
在提出科技立法体系设想时,既要考虑全面,又要适当,两者应当相结合。这也就是说,在考虑立法体系时,应尽量周密和全面,即使暂时没有必要或不能立即列入立法规划而着手进行的法律、法规,只要它是符合规律、迟早应当立法的,就应尽量列入体系之中,以求体系的完整;但同时又要求重点突出,不能不着边际地追求庞杂的体系,也不能巨细无遗而使人不得要领;在考虑立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时,分类应当适当,不能过多、过细,以便于实际工作的进行。提出科技立法体系设想,尽管是学术上的,可以见仁见智,但必须注意尽量与实际立法工作相结合,考虑其实用性。
三、对我国科技立法体系的思考
从上述原则出发,笔者提出以下科技立法体系的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应说明的是,这里着重讨论的是我国科技立法体系的横向结构,其纵向结构只附带述及。本文认为,我国科技立法体系在横向结构上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为综合性立法,二为研究开发法,三为科技成果法,四为技术贸易法,五为条件保障法,六为科技奖励法,七为专门领域科技法,八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法。如下图所示:
中国立法体系
宪法
科技立法体系
综 研 科 技 条 科 专 国流
合 究 技 术 件 技 门 际与
性 开 成 贸 保 奖 科 科合
立 发 果 易 障 励 技 技作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交法
以下对这一体系结构作一分述:
(一)综合性科技立法
综合性科技立法是指那些在科技领域中涉及面较为宽广、带有基础性的立法及其从属性法律文件。如下图所示:
类 别 主干性法律〔2〕 从属性法律文件〔3〕
综合性科技立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 企业科技进步条例
农村科技进步条例
基础研究保障条例
高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条例
国防科技进步条例
(余略)
(二)科技研究开发法
科技研究开发法是针对研究开发活动或事项所进行的立法。其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下图所示:
类 别 主干性法律 从属性法律文件
科技研究开发法 研究院(所)法 国立研究开发机构条例
私立研究开发机构条例
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条例
外国独资研究开发机构条例
科学技术基金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民间自然科学技术基金条例
研究开发法 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条例
国家研究项目资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