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搞清楚我国科技立法体系应当是怎样的,首先必须明了根据何种原则去建构这一体系。建构我国的科技立法体系,包括提出立法体系的设想和实际的体系建构工作。提出设想仅是描绘蓝图,而这一体系最终是什么式样,需一系列的实际工作和较长的过程。这里所说的基本原则,是指提出设想到实际建构工作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如果对这种原则有较为一致的认识,则对我国科技立法体系的认识也会大体一致和较为合理,不致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最终式样也会是较为理想的。从现有认识出发,我们提出以下原则加以讨论:
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合乎规律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合乎规律,是我们从事一切工作都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建构我国科技立法体系、编制科技立法规划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具体来说,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建构我国科技立法体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科技立法体系应当符合我国国情。作为指引和调控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科技立法,都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这是毫无疑义的,由此构成的立法体系也自然是和应当是符合国情的。我国的科技立法体系无论是设计伊始还是最终结果,都应是符合国情的。任何科技立法如果不符合国情,都只能是徒劳,不可能实际施行;科技立法体系如果不符合国情,则只能是空中楼阁,看似漂亮,实则无用。不符合国情的科技立法如果真的出台,则还可能延缓甚至阻碍科技事业的发展;不符合国情的科技立法体系如果付诸实践,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提出科技立法体系的假说或建议无疑也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否则便是没有意义的;在实际建构我国科技立法体系的工作中,小至一个法律条文的确定、法律文本的通过,大至法律族群的形成,都应当以它是否符合国情作为原则去衡量。作为全国性的立法固然应当符合国情,作为省市的地方性立法,也应当符合市情、省情和国情。无疑地,这也就要求提出科技立法体系的建议者和实际从事我国科技立法工作、实际建构我国科技立法体系的人员对有关市情、省情和国情有较为真切的了解和掌握。
其次,科技立法体系必须反映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相关规律,包括科技自身发展的规律,科技、经济和社会一体化发展的规律,市场经济规律以及其他影响科技事业发展的社会规律。从市情、省情、国情出发去立法,固然是从最根本的实际出发,是这一原则所要求的,但并不是说立法只能是对现实的描模或复写,而是说应当反映和符合从“实事”中“求”出的客观规律。只有反映客观规律,才能使科技立法体系真正符合实际、符合逻辑、达到科学化的境地。
再次,应注意吸收和借鉴外国或外省市的立法经验。科技领域的立法首先是外国搞起来的,我们学习、吸收、借鉴外国的经验是不足为奇的,这也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当今世界,任何国家、任何省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彼此都有这样那样的联系,尤其是本质上应为全人类共同财富和号称“没有国界”的科学技术,其发展有着共同规律并需全人类共同合作,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种实际情况。因此,科技立法既要从实际出发,又不能拘泥于一时一地的实际。不拘泥于一时的实际,便要求反映科技发展的规律,具有前瞻性;不拘泥于一地的实际,便要求着眼于更大范围的实际,搞清楚国与国、省与省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使立法具有国际可比性或省际可比性,使整个立法体系也具有某种可比性。也正因为如此,建构我国科技立法体系时,应尽量收集、整理外国的有关立法资料、案例和国际惯例、条约,认真加以研究,并总结出适用于自己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