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立法体系概念的含义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科技法的著述中,有关科技法律体系的建议已不少。但这些体系的建构往往失误于混淆科技立法体系和科技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法律体系。实际上,科技立法体系和科技法律体系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
科技立法体系这一概念,其含义是指科技法由哪些法律、法规等立法构成的规范性文件系统,它表明的是科技法的外在形式结构。
科技法律体系则是指部门法体系,即科技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主要由哪些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它表明的是科技法的内容结构。
两者的区别和联系主要在于:
1.科技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是科技法律条文和规范性科技法律文件,科技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则是科技法律规范和科技法律制度。科技立法体系中的大部分内容属于科技法律部门,而有些内容则属于其他法律部门,如有关技术犯罪的内容属于
刑法部门,有关科技劳动的内容属于
劳动法部门,有关科技行政管理的内容属于行政法部门等;科技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有些内容则不在科技立法中规定,而在民法、行政法、程序法、环境与资源法、经济法等立法中确定。
2.科技立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是同科技法的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等级结构相一致的,如
宪法条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其横向结构则是法律、法规。科技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为法律制度,其纵向结构则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群。
3.科技立法体系既包括对现有立法的分类,也包括对应有立法的分类。研究科技立法体系主要是为科学地编制立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科技法体系服务的。当然,它对规范性科技法律文件的分类整理和汇编等也有重要影响。建构科技法律体系(部门法律体系)虽也考虑到即将出台的有关立法,但主要是将现有的全部立法中确定的规范、制度作出分类,将符合一定标准的相关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构成科技法律体系,研究者不能随意改变已有立法的内容,即不能任意构筑法律体系。研究科技法律体系,主要是为系统、全面地理解和把握科技立法的内容,便于准确实施服务的。当然,它也可以发现立法的缺陷、空白与冲突,反馈于立法之中。
4.在建构科技立法体系时,立法者根据客观需要可以将这一条文列入这一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彼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典中或单行法中、在法律抑或从属性法律文件中确立该条文),法律汇编者根据编本的用途不同可以将这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归入这一类或彼一类。这也就是说,建构科技立法体系时受人们主观影响较大。人们的认识水平、认识能力对科技立法体系的科学性有极大的制约作用。领导人、决策者、拥有立法决定权者的水平,更具有重要影响。而建构科技法律体系时,由于其内容大都已由立法确定,因而尽管人们构筑这一体系的式样不同,但也同样具有客观性。当然,这里说的主观性大一些或客观性大一些,是两相比较而言的。
总之,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应当混为一谈,以免造成实际立法工作中的混乱。本文的目的在于为完备我国的科技立法、为编制较为科学的立法规划服务,因而主要讨论科技立法体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