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特权,就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的传统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注21)(2)在经济上表现为“经济领域中的某些‘官工’、‘官商’、‘官农’式的体制和作风;片面强调经济工作中的地区、部门行政划分和管辖,以至画地为牢,以邻为壑”;(注22)(3)社会关系上表现为裙带关系、同乡关系、宗派关系等等。“
现在,任人唯亲,任人唯派的恶劣作风,在有些地区、有些部门、有些单位,还没有得到纠正。一些干部利用职权,非法安排家属、亲友进城、就业、提干等现象还很不少。可见宗法观念的余毒决不能轻视。”(注23)所有这些同公正的理念都是不相容的,对刑事诉讼也必然要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不利影响。
要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改革我们的制度,又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既要改变国家管理者的工作作风,又要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但我们认为更为重要的是要从转变观念入手。只有花大力气采取措施,让公正的理念深入人心,法治社会才可能建成。公正观念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表现为:法律至上观念,平等观念,权力制约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
第五,必须培育程序意识。程序的最大作用,就在于克服人的主观任意性,防止个人专断,它要求一切人的行为,不管是官方的还是非官方的、集合的还是个体的,都必须在法定程序范围内进行。基于此,国家在制定规定权利义务实质的法律的同时,还要制定实现权利义务手段的法律,前者称为实体法,后者称为程序法。因此,要培育程序意识,就必须赋予
刑事诉讼法以极大的权威,必须树立违反
刑事诉讼法也是违法的观念。程序意识的培育不仅要靠正面的教育,而且依赖于违反程序的责任制度的建立和严格执行。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讲,强化程序意识的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使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归于无效,而非法取证的排除规则、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重审规则都是为此目的服务的,我们应当不再犹豫地接受这些规则。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国度里,甚至有必要采取一些“矫枉过正”的做法,为了培育程序意识,可以在一定的时期内、在个别案件中,为了保证程序利益,不惜牺牲一些实体利益。
第六,必须改善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方式。加强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但是新闻媒体的监督又是一把双刃剑,正确进行监督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监督的方式不得当,又会伤害司法独立,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新闻媒体为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对一些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带倾向性的报道,有的甚至进行连续报道,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大肆渲染,而这种报道又往往导致高层领导人的批示,接到批示后,党政各部门乃至司法机关便要紧急动员,“高度重视,限期解决”。这种现象从根本上讲是伤害司法独立的,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往往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处理。为此我们认为,新闻媒体对刑事诉讼的监督主要应当放在诉讼结果的监督上,对刑事诉讼过程的监督则应当慎重行事。谭世贵先生曾对新闻媒体对诉讼过程的报道提出几条颇有价值的建议:第一,在诉讼过程中,新闻媒体应持中立立场,对通过行使知情权而获得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等)只作如实的报道,而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第二,在审判过程中,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只作转播或客观介绍,而不能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更不能对案件的处理定调子、下结论,误导公众从而对司法人员产生压力;第三,在任何时候(包括诉讼过程中),新闻媒体不得刊载或播出对司法人员有人身攻击或人身侮辱内容的报道或评论,以保护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注24)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对案件事实只能采取“涉嫌……,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审理中”的方式,而不能进行结论性报道,否则不仅会从根本上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而且会影响刑事诉讼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此外,国外许多国家实行审理不间断原则,即对审理案件的法官和陪审官实行封闭式隔离措施,使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能接触新闻媒体,不能与外界进行通讯联系,直到案件审结为止。这项原则对于保持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独立性,防止不适当的新闻报道对诉讼公正产生不良的影响具有重大意义,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