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社会结构上看中西诉讼文化的差异
从社会结构来看,西方国家自产生之日起就打破了人们之间的血缘亲情关系,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城邦之间更多地表现为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以个人自主平权为前提,并且反过来促进个人主体意识的增长,人人生而平等很早就作为西方人所追求的信念。中国古代国家则是以血缘亲情关系作为社会的基本纽带,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个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人的依赖关系成为物质生产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个人主体意识无法生成。
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社会基本结构,决定了“亲亲”和“尊尊”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平等意识、平等观念在这里只能是天方夜谭。
“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人,它要求人们用与自身血缘亲疏尺度评判事物的曲直并指导自己的言行。“尊尊”,即尊敬服从地位比你高的人,它要求人们在采取行动或评判事物时放弃个人主见,无条件服从上级。“亲亲”和“尊尊”两者携手并肩共同维护中国古代王朝和社会基础。两者的共同精神是“别”,即“差异”性。这种“差异”精神从整体上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诉讼文化的面貌。“亲亲”使人们只爱其亲、其家、其族,无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法律就其本义而言应当是普遍适用的行为准则。但是,通过“亲亲”的透镜之后,法律被扭曲了形象。同属打、骂、杀,长辈施于幼辈则无罪或减免刑事责任,反之则为大逆不道而处以极刑。为了维护“亲亲”原则,法律允许“亲属相隐”,对为亲属复仇杀人者采取宽容态度。“亲亲”把个人的存在和权利淹没在父系家长、族长的淫威里,它割断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正常联系,使人们对自己的正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均抱以麻木的态度,人们参加诉讼似乎不是要通过诉讼获得某种利益,而是听凭司法机关的任意处置。
如果说“亲亲”是血缘等级,那么“尊尊”便是政治等级了。“尊尊”要求人们服从权势和官位。最高的权威莫过于皇帝,故皇帝具有凌驾一切、决定一切的神圣权力。一个人之所以应当被别人尊敬服从,不在于他的智慧和品德,而在于他有权势。一个有权势的人自然有理、有德,所谓“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注6)即是这一现象的写照。既然真理和正义永远站在有权有势者一边,那么,服从权势也便服从了真理,“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注7)“尊尊”使法律成为公开的等级法律。有权势者在法律上是特殊人物,在诉讼中他们享尽特权,“八议”、“请、减”、“三复奏”、“五复奏”、“系颂”、“官当”、“不躬坐狱讼”、“王者犯罪不弃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等构成了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诉讼制度之网。
4.从经济条件看中西诉讼文化的差异
从经济条件来看,西方国家很早就以交易行为为基础产生了商品经济,并出现了商人阶层和商业社会。商品经济滋润着人们自由、平等、权利等法权观念的发达。这就为高扬个人价值的制度及观念体系的生成,提供了社会条件。古代希腊法律对罗马法的产生有重大影响。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注8),是以权利为本位,反映商品关系一般法权要求的规范。资本主义世界的法律,无一不受罗马法的影响。被恩格斯称为“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的《拿破仑法典》,其基本精神和价值观念就渊源于罗马法。因此,在西方,法律制度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注重对个体权利的保护,诉讼机制十分发达。
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人力耕作为主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在这种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方式下孕育出的法权体系,必然以维护社会等级和人身依附为价值目标。因此,中国传统法律以确立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维护界限分明的等级制度和对民众的控制为主要内容,重视守法伦理,坚持礼教中心,强调义务本位,实行刑罚强制。中国传统法律不是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为自己的价值目标,而是以确认人的职责和义务为明确目的。与此相适应,传统诉讼文化也具有等级性、专制性等特征。
5. 从思想条件看中西诉讼文化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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