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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文化研讨

刑事诉讼文化研讨


汪建成


【全文】
  
     原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
    
    美国和法国的法学教授们在1976年曾作过一项有趣的实验。实验分别在美国和法国进行,美国实验的参加者是美国人,他们分别按美国的对抗式诉讼和法国的非对抗式诉讼审理给出的案件。法国实验的参加者为法国人,他们分别按法国的非对抗式诉讼和美国的对抗式诉讼审理给出的案件。实验内容为对某被告人实施的一起殴打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作出判决。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根据统一的自我防卫规则,被告人实施的殴打行为是否正当。实验的结果表明,法国人按美国的对抗式诉讼审理的结果同美国人按美国的对抗式诉讼审理的结果,以及美国人按法国的非对抗式诉讼审理的结果同法国人按法国的非对抗式诉讼审理的结果,都有很大的不同。(注1)为什么美国人一心一意地模仿法国的非对抗式诉讼,其判决结果却还是与地道的法国非对抗式诉讼的判决结果不同?为什么法国人专心致志地照搬美国的对抗式诉讼,其判决结果也毕竟与正宗的美国对抗式诉讼的判决结果相异?这给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一个深层次的课题,那就是刑事诉讼文化。尽管各国的诉讼制度可以相互借鉴,彼此移植,诉讼文化则不是一件可以随便脱掉的外衣,它以其巨大的历史惯性在影响和制约着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
    一、刑事诉讼文化的概念和特征
    “文化”一词含义是相当广泛的。从最广的意义上讲,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注2)在现代社会著作中,它主要是指特定社会或群体在长期生活中所生成的环境反应模式,包括行为方式、信仰、态度、观念、价值取向、推理方式和感性认识等。文化反映一种特定社会或群体在许多方面的共同行为方式和思想的构成。(注3)
    刑事诉讼文化也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理解。从广义上看,刑事诉讼文化既包括制度文化,又包括观念文化。前者指各种刑事诉讼制度的总和,如刑事诉讼法律渊源、司法机关及其组织体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管辖制度、回避制度、辩护与代理制度、强制措施、期间制度、证据制度、起诉制度、审判制度、司法救济制度等;后者则是指人们对等刑事诉讼制度的态度,包括人们对刑事诉讼的认知、情感和评价等。从狭义上看,刑事诉讼文化专指观念文化。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原理,制度诉讼文化是观念诉讼文化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有什么样的制度性诉讼文化,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观念性诉讼文化;观念诉讼文化对制度诉讼文化又有一定的反作用,如果一个社会或国家的诉讼观念与诉讼制度不协调或存在冲突,那么,它必然会影响或阻碍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转,使诉讼制度难于发挥作用,并有可能使其丧失应有功能和预期目标。同时还应该看到,在制度化因素已经成为定量的情况下,观念诉讼文化就成为各种诉讼制度能否发生作用的重要变量,各种诉讼制度在不同的观念诉讼文化背景下都要打上折扣并被改造得更接近于自身的文化传统,正所谓“桔生淮南则为桔,桔生淮北则为枳,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
    由于制度诉讼文化已是众所周知的显性话题,同时诉讼制度之间的相互移植和借鉴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世界性潮流,所以我们在这里将重点放在观念诉讼文化的研究上,即从狭义上考察刑事诉讼文化的隐性现象。
    从狭义上看,刑事诉讼文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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