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人性的发展促进所有权客体的完善。随着人性的发展,人的占有对象越来越广泛,同时使不应成为占有的对象(如占有便是反人性)脱离出来,从而使占有客体趋向合理和完善。
再次,人性的发展对所有权权利义务的完善。罗马法认为,所有权是在法律许可的程度内对于物的使用权和滥用权。然而滥用毕竟不是道德所提倡的,于是注释法学家便为滥用辩解说,滥用并不是狂妄和不道德的滥和,而仅仅是指“绝对的支配权。”不管怎么说,在罗马人看来,所有权便意味着一种任意处置权。1793年,法国宪法序言中《人权宣言》又把所有权规定为“享受和随意支配自己的财物、自己的收益、自己的劳动和勤勉的果实的权利。”这一定义与罗马法可谓一脉相承。但后来的立法对所有权的权利行使加了限制,这种限制的发展可参见本文第三部分的有关内容。
2.所有权的完善对人性的促进作用
所有权对人性的促进作用,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的:一是所有权作为对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它所确认的经济制度对人性的积极作用;二是所有权作为法律制度,通过法对人的道德提高而改善人性。
在原始自然经济形态里,没有社会分工,谋求生存资料的劳动生产活动是人们活动的主要形式,而其他一切活动如艺术、宗教活动等等,则以一种素朴自然的形式,融合在劳动生产活动之中。每个人既是物质产品的生产者,又是精神产品的生产者;既是文明财富的创造者,又是精神产品的享受者;即是社会义务的履行者,又是社会权利的体现者。正因为在人所具有的双重属性的意义上,马克思把最初社会形态里人的发展状态概括为“原始的丰富”,它意味着最初的人是具有完整性的人。但那时人们之间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联系和普遍的交往。社会的主导意识是权威主义。人们崇拜偶像和各种世俗权力,而个人则缺乏独立性和自我意识。
在商品经济时代,商品生产确立了人们之间经济职能的平等,商品交换过程又确立了人们之间经济行为的自由,个人和个人的利益是整个社会生活运行的轴心,也是社会前进的推动力。人被提升到首位,个人的独立性得到了社会承认。但毋庸讳言,个人的这种独立性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内容的。因为这种独立性是建立在人对物的依赖性或依赖关系基础上的。所谓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从外观上看,表现为社会关系的物化、客体化,人受物的统治。在这种关系下,其进行的生产活动只是作为整个社会生产的一个环节。即是说,商品经济使人的独立外观掩盖着更为普遍、更为广泛的内在的人与人的依赖性。但这里必须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及意识形态共生共存,这就有可能使人性的发展不再具有异化形式,为人性向真正人的本性发展创造条件。
五、结束语
作为能动的存在物,人的一切行为或所设计的制度都是为人而展开的,毫无人性根据的制度,即没价值,更不会有生命力。所有权制度之所以产生、发展都是根源于人性的,并将随人性的发展而发展。人对物的所有不是为所有而所有,而是以所有作为手段来获取收益,从而使人的欲望得到满足,所以,所有权的权能是无限发展的,并以权能的分化、组合实现所有权的目的。从归属到利用是物权发展的总趋势,从实物形态所有权向价值形态所有权转化也是必然的——因为价值形态所有权更符合人对物占有的真正目的,更符合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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