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有权的产生与人性恶
所有权的产生是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正如《古代社会》一书的作者摩尔根指出的:“财产的观念在人类心灵中是慢慢形成的,它在漫长的岁月中一直处于初萌的薄弱状态。它萌芽于蒙昧阶段,并需要这个阶段和继起的野蛮阶段的一切经验来助长它,使人的头脑有所准备,以便于接受这种观念的操纵。对财产的欲望超乎其它一切欲望之上,这就是文明伊始的标志。”(注4)所有权的产生是有深刻根源的,无论是国家所有权还是私人所有权的产生,无不根源于人性恶。
(一)中外人性恶理论述评
这里的所谓人性“恶”,是与“善”相对立的哲学范畴。
人性恶,在我国是由战国时期唯物主义思想家荀子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人生来是恶的,后天的教育可以变恶为善。在荀子看来,人之性是好利多欲的,大凡人都是“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注5)荀子用了许多事例证明人性恶。性恶之源在于人人都有欲望追求。“性恶论是荀子开宗明义的宗旨,又是其最终的结论。”(注6)
在西方,人性恶更是“成为法存在的必不可或缺的哲学主体性预设。”(注7)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年主张性善论,把“善”看作是万物的本源,但在后期他转向人性恶,尤其在《法律篇》中他断言人的本性只顾及个人利益,而不谋求集体利益,因此必须倚重法律。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更是关注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注重人性的不完备性。即使中世纪的法律思想家亦未超出人性恶这一出发点。中世纪经院哲学家认为人有原罪,人在胚胎中就有了罪恶。奥古斯丁认为人之所以恶,是由于人背叛了上帝的旨意,自己败坏了意志。他说,“我探究恶究竟是什么,我发现恶并非实体,而是败坏了的意志叛离了最高的本体,即是叛离了你天主,而且趋于下流。”(注8)西方近代法律文化思想不仅没有中断人性恶与法的因果逻辑链条,而且使之日益突出和系统化。霍布斯认为,作为自然的产物,人类的情感和欲望构成了人性;利益是欲望和情感的动因;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个人利益,都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情感,因此人天生是自私的,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是恶的。普芬道夫、斯宾诺莎、孟德斯鸠都是公开主张人性恶并将其作为法的基础的思想家。康德虽强调理性是人的本性,也承认自然欲望是人性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他也同样强调“人性的软弱和缺点,”这种缺点“不仅指道德上善良的欠缺,而且指在它里面存在着倾向于罪恶行为的强有力的因素和动机”,“关于人性的缺点,我们注意到毛病不仅在于没有积极的善,还在于存在积极的恶。”(注9)康德把恶看作是积极的,因为他坚信历史的动力只能是恶的人或人的恶。康德以他的独到见解告诉人们,人的本性陷在恶里很深,这导致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对抗,正是这种对抗唤醒了人的全部力量,实现了人类历史由野蛮到文明的发展。所以,恶表现为人类历史的动力。黑格尔坚持用辩证的观点看待恶,认为恶作为善相对立的范畴也是意志的表现,恶同善一样都是导源于意志的,而意志在它的概念中既是善的又是恶的,善与恶是事物的肯定与否定的统一。
当我们论述了人性恶后,把视角转向所有权的产生。
(二)国家所有权的产生与人性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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