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人性根据
张云平 刘凯湘
【全文】
原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法国经济学家布朗基把所有权看作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的原动力”(注1),法国大律师兰盖则提出了“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这一著名命题,马克思曾评价说,兰盖的这句话“表明了他见解的深刻”(注2)。笔者认为,兰盖这一命题的深刻性在于其揭示了以下原理:法律最初是因所有权而产生,并且为所有权而存在的。
但是,所有权自身产生、存在的内在根据又是什么呢?
一、人性理论的基本命题——分析所有权产生根据的新视角
对所有权产生根据的探讨一直是学者们的神圣职责之一,有关的学说众说纷纭,具有较大影响的学说包括:劳动说、先占说、劳动占有说、法定说、神授说、契约说和人性说等。笔者认为,上述诸学说中除人性说外,均不能说明所有权的本质和所有权产生、发展的真正依据,而只有人性说才能对这些问题予以本质的揭示。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从来没有停止过对人的认识和研究。在对人性的研究中形成的各种学说可谓汗牛充栋。但各种人性理论中可以抽象出以下基本命题:
(一)人性的结构
人性是多重属性的总和。人性是自然的、社会的、精神的统一体。
1自然属性 人的自然属性肯定人和自然的一致,承认人是一种自然存在物以及人和动物的联系。人作为动物的一类,属性中无法抽掉其作为动物一面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成为人性发展的自然基础和最一般的部分。人类最基本的属性就是以本能的需要为基础的食欲、性欲和自我保存这三种基本机能。在如何实现这些本能上,人与动物明显的分野在于:人的自然属性中已加入了文化的、社会的因素。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于人在适应外在世界的过程中相对缺乏本能的调节,由于人在生物学上的匮乏,促使人发展自身中的智能因素和自主的创造性活动,从而使人的本能发生退化,而人的智慧则不断进化。
2社会属性 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人的社会属性包括人类共生中的相互依存性、人际关系中的社会交往性、人在伦理关系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性、生产关系中的劳动和合作性等基本内涵。
3精神属性 马克思说过,地球上最美的花朵是思维着的精神。精神世界的存在是人最大的骄傲,也是人区别于动物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二)人性的一般性与具体性
一般的人性或共同的人性,是与兽性、神性相对而言的,即存在于人类一般之中,贯穿于人类历史阶段上,使人根本有别于动物的特性;具体人性则是那些表现不同历史阶段的人性,它表现的是人性之间的差别。
有没有一般的人性?我国理论界对此很长一段时间持否定态度。实际上,人性是一般人性与具体人性的辩证统一。具体人性包含着一般人性,一般人性通过具体人性表现出来。脱离了一般人性的具体人性,和脱离了具体人性的一般人性都是不可设想的。作为人,他必须具备人的共性;而作为某一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人,他又须独具特点。同一社会共同体中,人性是有差异的;在各个历史时代,人性是变化的。但是在这些变化和差异中,又总存在一些相对稳定的东西,把这些相对稳定的、内附于人类的属性抽取出来,即是“人的一般特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也对一般的人性作了肯定的回答。马克思说:“人永远是这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但是这些组织也表现为人的现实普遍性,因而也是一切人所共有的。”(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