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伪造
姜丽勇
【全文】
诚如歌词所唱,“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看透这变幻莫测的世界?”面对虚虚实实的社会,谁不想拥有一双慧眼?在经济社会中,受利益驱使而大量产生的票据伪造行为也防不胜防,作为票据的当事人,如何才能拥有一双明辨真假的火眼金睛?
我们以一个案例为例,来剖析到底何为票据的伪造,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承担。
例如某甲盗窃了其单位乙公司的支票,并私刻了公章,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汇票。甲将这张汇票交给了收款人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丁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戊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了出票人的印鉴和银行预留的印鉴不符而拒绝付款,引起纠纷。
在这个案例里我们看到,某甲私自偷盗公司的支票,并且私刻了印章。某甲在票据上盖上了印章,并记载了金额,收款人,日期等,那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了一个出票的行为。但是,某甲所加盖的印章并不属于其所有,某甲也并不打算要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他只是盗用了公司的名义作出了出票的行为,因此某甲的行为在
票据法上被称为票据的伪造。给票据伪造下个定义,就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票据伪造有什么表现呢?伪造的方法有模仿他人的签名,或是私自刻印他人的印章,还可能是未经他人授权而盗用或私自使用他人的印章。某甲就是伪造人,乙公司即是被伪造人。当丁持该伪造签章的汇票向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了印鉴是伪造的从而拒付款。那么丁应当怎么办呢?如何弥补自己的损失?
一、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1、 伪造人的责任
票据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具有文义性的特点。文义性是说票据行为的内容要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当事人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也只以其在票据上的记载为准。在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不能向对方主张票据记载之外的权利,也不能以票据记载之外的事项向对方进行抗辩。对此《
票据法》的第
4条有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