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金融法律观念更新对我国的启发
金融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本世纪末世界各国金融界的一个明显特征:美国判例式渐进改良与“科技第二板块”在各种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英国接受美国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全面修改了本国的金融法律,日本则采取“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另一个明显行动是各国的金融改革都伴随着修改金融法律的运动。在修改后的各国金融法律中,一个明显的特征表现为:政府在金融市场中的权利越来越小,个人和金融机构的自由权利将越来越大。同时,各种政府在国际金融层面的合作与联合监督以及指南也加强了,突出的例子有两个,其一是巴塞尔协会对国际银行业的安全经营的诸多指南性规范;其二是,国际证券监管协会在国际资本市场经营指南与协作。这些国际金融改革运动与合作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都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1998年11月18日,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始推出以9家跨省的大区分行合并了原来的30多家省级分行。这种改革的本质是要使金融机构的经营脱离地方的行政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联邦储备银行12个分支机构的管理模式。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的法律《证券法》也在抓紧制订,这部大法也吸收了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经验,采取了中央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各地市场的模式。此外,笔者也注意到日本金融制度的改革将对我国的启发意义更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日本与我国同属于亚洲,日本是亚洲人均经济实力第一大强国。日本金融制度改革是同世界金融市场全面接轨的改革,又是以日元与美元兼容式的改革,还是将日本金融市场融入国际金融市场自由竞争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趋势是符合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科技创新国际化趋势的。尽管改革有相当难度,但是日本政府认为改革的方向正确,操作务实,并且有人才和资金保障。日本金融制度改革将来完成之后,其经济实力在亚洲和全球都将变得更强。
日本金融改革以金融机构的权利为本位,不再以政府为本位;本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充分融合,本国货币日元与美元紧密融合。这些改革措施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有重要借鉴价值。
就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发展水平而言,同日本金融业相比,无论从市场自由竞争程度,到业者自律能力,从金融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到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督能力,都还存在不少差距。日本在领先于我国现有水平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改革,这有可能使我国与日本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水平差距拉大。我国金融界应该关注日本金融改革的发展,借鉴日本改革的经验,努力缩小两国在金融发展水平上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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