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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体制改革与新法律观念(五)

日本金融体制改革与新法律观念(五)


慧聪


【全文】
  日本正在进行的金融制度改革如同一百多年前的明治维新有相似之处,明治维新中的日本采取了“脱亚入欧”发展战略。今天日本金融改制的发展方向也是“冲出亚洲,融入全球”。伴随着日本金融制度的改革,日本有关金融的法律观念也在发生变化。
 
  
 
  一、 日本金融法制观念的变化
 
  日本国内法律理论界和金融理论界在1997至1998年之间,无论以何种形式,大都传达出一个信息:日本原来的金融市场是在大藏省为主的政府领导下的金融市场,这种市场从形式上来看是“自由经济”的,但是从本质上来看,是“非自由的市场”。金融制度改革要转变成为真正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相关的法律修改也是从政府权利本位,改变为市场业者权利为本位。
 
  日本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银行和证券公司原来是市场上的被动角色,政府是市场的主动指挥者。今天日本金融市场出现的种种问题,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日本正在进行的金融改革就是要转向“真正自由”的金融市场,改革后的日本金融市场的主体不再是政府,而是金融机构和公众。大藏省不再“领导”市场,或“管理”市场,只是给于市场“信息公开服务”和“微调”式的帮助。原来在金融市场中由法律设定的各种限制要尽量拆除,让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真正的自由竞争。
 
  日本金融改革理论也改变了过去的与金融市场有关的法律观念。以往的金融法律为了防止金融风险,规定了过多的市场限制,忽视了市场参加者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竞争自由,也忽视了银行与证券公司的本身权利的保护。政府对金融市场干预过多,使日本金融机构与国际同行的竞争中缺乏活力。现在日本的金融法发展趋势是同金融改革同步的,新颁布的法律授予银行和证券公司更多的自由竞争权利,法律更重视保护市场参加者的合法权利,限制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日本法律观念更新的主题是:从政府管理市场权利为主,转变为保护业者权利为主。
 
  二、日本与美国对金融市场“法治”观念的差异
 
  日本与美国各自都称为“法治社会”,但东西方的法律理论对“法治”的观念历来存在着差异,表现在与金融法律方面也较为明显。东方文化历史较长,多为集中统一性的国家,西方则受教派影响,多为小块领土国家或联邦国。东方的法律思想源泉主要来源于儒法两家对法律不同解释,以“人治”或“法治”,在历史上曾有过长期争论。但是,这些学说争论的政治基础都是为了统一集权型国家管理更有效率,而其经济和科技基础是建立在古代农业和手工业条件下的。建立在这种生产力基础上的经济制度和市场交换方式,也是以本土化,封建习惯法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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