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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信用卡担保的法律问题

    除上述两种债权外,还有银行相对于持卡人所取得的其他债权,例如,持卡人应承担的 用卡年费和异地取现手续费所引起的银行债务、应由持卡人承担的主债务利息以及银行为实 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对于以上债权,如持卡人不能及时清偿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 任,或者银行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而受偿。
    三、谁应当作保证人
    在为持卡人提供保证时,谁作保证人呢?这也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按理说,保证人自 然应是资信良好,并有清偿能力的人。实践中,国有企业作保证人的往往颇多,而且国有企 业为个人卡担保的也不少见。有人因此提出,国有企业作保证人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所 以应当尽量避免由国有企业为个人卡作保证(参见柯哲立:《现行牡丹信用卡担保制度的不 足和完善》,载中国工商银行卡业务部编:《牡丹卡优秀论文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年版)。
    但是笔者以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还没有一个有 效的个人信用记录机制。在国外,只要个人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就可以获得信用卡 ,银行并不担心他还不起钱。因为他的个人信用是被连续记载的,如果有透支不还的历史, 就会被记入黑名单,大家因此都珍惜自己的名誉,所以不敢透支不还。在国内,还没有这样 的一个约束机制,而人的流动性又在加大,所以对于个人的信用,银行不敢轻信。然而对于 企业,由于其有固定的法人住所、经营场所,财力也较为雄厚,所以发卡行愿意让企业作担 保人,这其中,自然包括国有企业。这种信用模式,我们可以理解为依附于单位信用上的个 人信用。例如在交通银行太平洋卡章程的第6条规定"申领个人卡必须提供具有经济偿还能力 并对其资信负责的保证人(单位),或以符合要求的个人定期存款质押"。该章程专门规定 了保证人应当是单位,可见发卡行对于个人的信用并不信任。
    所以对于国有企业担任保证人不必忧虑,这缘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况且,国有企业为什 么要为个人提供担保呢?往往是因为该个人与国有企业有一定的隶属关系,所以在国有企业 提供担保之后,可以向隶属于其的个人追偿(比如采用扣发工资、奖金的方式),国有资产 也未必流失。不过目前对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呼声较高,有理由相信不久的将来随着网络的 普及,一个覆盖面较广的信用记录和查询系统将会建立。在这种系统建立之后,信用卡的担 保自然可以不必一定由单位出任保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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