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高额担保呢?我国《
担保法》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该法第14条规 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 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3章第5节 也对最高额抵押作了类似规定。其实最高额质押也是存在的,只是法律没有规定。在设立担 保时,债权尚未存在,这似乎和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发生矛盾。但是对于当事人持续发生的交 易,最高额担保省却了逐笔签订担保合同,从而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成本,提供了便利 ,因此在经济生活中经常被使用。
信用卡担保所担保的债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期间内连续发生的透支交易。从这一点出发 ,信用卡担保非常类似于最高额担保。而且,信用卡担保的目的也是为了对信用卡的使用提 供较为长期的信用,促进资金之流通,所以其立意与最高额担保是一致的。
但是最高额担保还应当具备一个条件,即必须要确定最高债权额的限度,保证人和抵押 物所担保的数额虽然不确定,但也要有一个最高的限额。那么信用卡担保有没有呢?笔者认 为,信用卡担保应当有一个最高的限额。理由如下: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6章“银行卡风险管理 ”第45条规定了发卡银行必须遵守的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对单笔透支发生额、同一帐 户月透支余额、外币卡的透支额度、月均透支余额都作了规定。例如,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 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这种风险管理规定无疑是对发卡银行所课加的义务,发卡银 行应当利用其管理条件对持卡人透支情况进行控制和追踪,使透支数额不超过风险控制的指 标。这些指标,既是央行对发卡银行课加的义务,也应当构成保证人所保证的最高额。如果 持卡人的透支超过了这些指标,例如,持卡人单笔透支的发生额超过了2万元,并且未及时 偿还,则保证人也仅应就2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对连续发生的交易设定的担保规定最高额,也是保护保证人利益的需要。在市场 经济中,任何主体的实力都是一定的,而不是无限制的;即便是承担保证责任,也应当给保 证人一个合理的预期,使其知悉其承担的风险到底有多大。保证人没有理由为一段时期内 发生的所有交易承担无限的保证责任,否则便没有人敢为连续发生的交易承担保证责任,而 这会使最高额担保的设立意图全盘落空,也不利于维护市场的效率原则。同样,如果保证人 对于持 卡人所有的透支行为都承担保证责任,虽然从表面上看,维护了银行的利益。但是实际上, 把银行控制风险的义务全部都转移到保证人身上,这不仅不利于银行加强自身的信用卡管理 技术和规章的完善;而且在涉诉时,也可能因为有违央行的规章,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