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信用卡担保的法律问题
姜丽勇
【全文】
担保制度是市场交易关系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它降低了债权人的风险,并为债务 人顺利获得资金或商品提供了信用后盾。为对信用卡进行风险控制,央行规定,发卡银行应 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据此确定有效的担保及其方式。于是,信用卡担保成 为一项规章确定的义务。由于我国的信用卡多属于准贷记卡,而发卡行努力的方向是发行更 多的贷记卡,并逐渐由限制透支向鼓励透支转变,所以必然要加强信用卡的担保制度以控制 可能产生的风险。目前,发卡银行采用的信用卡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由 信用卡而产生的银行债权有其特殊性,因此信用卡担保的法律性质也有其特殊性,以下将对 其进行一些探讨。
一、信用卡担保的法律性质
信用卡使用频繁,其帐上的资金经常处于变动状态。在信用卡系列课程的第一讲我们谈 到信用卡法律关系时指出,持卡人不透支时,其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储蓄关系,其中持卡人是 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而当透支发生后,就变成了借贷关系,银行是债权人,持卡人是债 务人了(对于信用卡来说,透支是银行取得债权方位置最主要的一种方式)。当银行处于债 务人方时,持卡人相信银行的资信能力,相信银行一定可以随时满足其支取要求。因为商业 银行要接受银行法的规制和中央银行强有力的监管,所以商业银行的资信是有保证的。而当 持卡人为债务人时,银行却不相信持卡人一定能按时偿还透支,所以银行要求持卡人提供担 保也就在所难免。
从信用卡交易的特点我们还可以看出,其发生透支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透支的次数是 不确定的,透支的数额也是不确定的。那么,持卡人所提供的担保到底担保了什么呢?
看一下发卡银行在其章程中是怎样规定的,“保证人向发卡行承诺,当持卡人不能偿还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当持卡人帐户发生透支超过60天,发卡行有权从 第 61天起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 或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发卡行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持卡人追偿"(见中国建 设银行龙卡章程第8条)。
由此可见,如果持卡人提供的是保证人,那么根据章程,保证人要承担所有可能发生的 ,而持卡人又未能及时偿还的透支债务的连带责任。如果持卡人提供的是抵押担保,那么当 持卡人有任何一笔透支超过60天未清偿,银行也可以行使抵押权。对于担保,一般应当在担 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担保主债务的数额,而信用卡担保的对象却是不确定的透支债务,所以 信用卡担保和一般担保不太一样。那么,怎样界定它的法律性质呢?笔者认为信用卡担保比 较类似于最高额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