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终出来——美国金融改革法评介 (上)
陈炜恒
【全文】
记得在前两期待海外金融法栏目中,笔者曾经就这个法案进行过介绍(参见《金融法苑》第29期)。当时由于对一些问题还存在争议,法案还没有获得国会的正式通过。至于这一次,相信大家看到本文的标题已经可以知道结果了。在经过了各方的不懈努力之后,金融服务改革法案终于在1999年11月4日在国会获得了通过,并且在13日获克林顿总统的签署而正式生效。这个法案被誉为本届国会所通过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也是美国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所通过的最为重要的金融法律。克林顿总统在签署法案之后宣称,“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立法”。而财政部长萨默斯则评价这部法案是“美国金融体系迈向21世纪的重要一步,它对消费者,业界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将带来重大利益。”
这次的金融改革法案是由德克萨斯州的参议员PHIL GRAMM(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来自依阿华州的众议员JIM LEACH(众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以及来自弗吉尼亚洲的众议员TOM BLILEY(众议院商务委员会主席)三人发起和起草,因此又称为GRAMM-LEACH-BLILEY法案。这个超过400页的法案的最主要内容和意义就是在于它废除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法和1956年银行控股
公司法的部份内容;取消了在金融领域内有关分业经营的限制性规定;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兼并并且进入各自的经营领域;允许组建超大型的金融集团以提供涵盖年金保险、大额存单、股票以及债券等多种产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美国希望借此次法案的通过进一步促进国内金融领域的竞争,并且提高美国金融服务商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
其实,打破30年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有关分业经营的愿望由来以久,尤其是金融业界的经营者出于扩大规模降低成本的原因一直希望能够从事跨行业经营。随着美国国内经济情况的变化以及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应该对1930年代限制分业经营和1950年代限制银行控股公司的法律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可以说,到了1990年代,几乎所有人都同意应该改革金融法律,放松管制。但是问题在于怎么改,放松到什么程度。由于这个问题关系重大,直接涉及美国经济的心脏“华尔街”,直接触及“资本主义”的灵魂所在,而且直接关系到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巨大的利益再分配。因此在过去的25年中,类似的法案在国会中讨论不下十余次,每次都是争得不可开交,有好几次都是几近通过而功败垂成。今年的法案也是经历了一条非常坎坷的道路,从3月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通过法案的初稿以来,几经风波:参众两院之间的分歧,共和民主两党之间的纷争,金融业界与消费者协会之间的意见相左,联邦储备委员会与财政部之间的互不相让,总统与国会之间的讨价还价……可以说,每一次风波都可能使法案再一次地“胎死腹中”。在上一次的文章中,虽然我用了“呼之欲出”来形容今年的法案,但是后来的发展还是一波三折,有几次让人实在怀疑这一次的努力又会无功而返了。最危险的一次是在10月底的时候,当时已经报道参众两院就法案的谈判失败,未能达成一致,结果到了夜里三点才又宣布谈判起死回生,获得了新的进展。正如哈佛法学院的斯考特教授曾经评论的那样,“对于金融改革法案来说,在总统签下他的大名之前,什么都有可能发生,结果总是难以预料”。当然,幸好今年的法案确实获得了通过,否则我恐怕只好就“呼之不出”的金融改革法案向读者致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