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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历史背景

日本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历史背景


〔日〕植田信广


【全文】
  《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总第46期)
 
  日本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历史背景
 
  〔日〕植田信广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的近代化时期由于迅速地、全面地引进了欧洲的法律制度,因此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明治以前的日本古代法和明治以后的近代法之间完全没有连续性。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形式上完全变成一个立足于欧洲近代市民法的法制国家。但是另一方面,接受近代欧洲法的同时,思想观念上又留下了一些日本特有的传统生活方式和法律观念,而且这些传统观念扎根于人们心灵深处,往往和外来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产生矛盾,有时甚至发生激烈冲突,一直延续到现在。于是,我觉得要想了解有关现代日本法律的情况,就必须先要了解这些传统法律观念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本文要讲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阐述近世也就是说江户时代法律文化的特点。近世时期是建成现代日本社会的一个直接的历史前提时期。
 
  关于“近世”这个术语简单地介绍一下。研究日本历史包括法律史在内的学者一般把整个日本史划分如下。第一是古代,这是指差不多公元11世纪以前的时期。第二是中世,这是指公元11到16世纪,包括镰仓幕府、室町幕府的时期。第三就是近世,也就是说江户时代,这是指公元16世纪到明治维新的时期。第四,我们把明治维新以后的时期一般叫做近代。日本历史家所以这样划分时代是因为在国家结构和法律制度上,镰仓时代、室町时代和江户时代之间有很大的差异。
 
  第二,近世时期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遗产(特别是消极因素遗产)为什么一直影响到现在。
 
  第三,近世时期有独特的法律意识,就是在解决纠纷时往往回避打官司而常用非正式的内济制度,也就是说调解的手段,这种现象能追溯到什么时候。关于这个问题将近世法和中世法进行比较,同时把两个时期的国家体制进行对比研究。透过这些研究就会明白一些情况;至今有的时候让现代日本人困惑不解的日本传统法律意识并不是超越历史,也不是日本天生就有的,而基本是在从中世到近世的一段时期国家体制大幅度转变的同时而形成的。
 
  一、近世(江户时代)法的特征
 
  1.管理型法律观念占上风,就是说,“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为实现政治、社会、经济方面的目的而制定的”,这样的法律观念是很普及的。
 
  看近世法的特点时,首先要注意的是法律或审判的对象主要是关于行政、公安或警察方面的事情,并不涉及个人权利、自由等问题。个人权益就搁在法律范围之外。这样的法律观念是很普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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