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最后,“经济的国际化”可以说是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对倒产法进行修改的又一背景。六十年代以后,企业活动的国际化倾向显著增加。当这些企业陷入经济困境时,他们的资产以及债权人当然涉及复数的国家。虽然说以往的倒产立法也就倒产企业在外国的资产,或者外国的债权人的情况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并不完善,所以在该方面也有必要对倒产法制进行改革。
2.共通的课题
如果说开始于1978年美国修改联邦倒产法的市场经济先进国家对倒产法的修改是基于以上的共通背景,那么可以说,各国对倒产法进行的修改也具有下述的共通课题。
(1)对各国来说,倒产立法的第一个课题是整备以企业重整为目的的倒产程序。倒产程序因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以把倒产企业的全部资产予以变卖,将所得价款按比例清偿给所有债权人为目的的清算型倒产程序;以企业的重整为目的的再建型倒产程序。在各国,以前一直施行的是以破产程序为中心的清算型倒产程序,现在,重新整备再建型倒产程序已经成为紧要的课题。
(2)由于出现了消费者倒产现象,所以在上述各国,都把以设立对付消费者倒产为目的的倒产程序即消费者倒产程序作为第二个课题。在消费者倒产程序中,对于那些诚实地作出努力要偿还债务的债务人,有必要将他们从多额的债务重压中解放出来,能重新回归社会。从最近的立法来看,各国多是采取让债务人制定计划,以将来可以领取的工资分期清偿债权人的部分债权,如果债务人能够根据该计划进行清偿的话,可以对其剩余债务给予免除的作法。
(3)第三,顺应经济国际化时代的要求,创设国际倒产程序乃是第三个共通的课题。各国一方面在不损害本国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一方面又寄希望于能在某个国家对某个企业开始倒产程序时,该企业的支店、当地法人以及该企业资产散在地的国家也能够尽可能地协助该国实施倒产程序,避免在债权人之间出现不平等。
就国内倒产与国际倒产程序的关系而言,一般说在一国开始的倒产程序可及于外国的原则就被称为普及主义(Principle of Universalitatsprinzip),相反,其效力不能及于外国,只能在本国有效的原则则被称为属地主义(Principle of territoriality, Territorialatatsprinzip)。如果使用这样的概念,那么可以说在当今的国际化时代,即使沿袭属地主义基本观点的国家也正在向普及主义方向转变。
(三)各国倒产立法的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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