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再次,在英国,1986年制定了包括企业和个人倒产在内的新倒产法(Insolvency Act),从1986年12月29日起施行。
(4)还有,德国在十几年前已经开始着手修改倒产法,尽管费尽周折才提出法案,最终也于1994年10月6日由国会通过了新的《倒产法》(Insolvenzordnung vom 6.10.1994),以代替旧《倒产法》和《和议法》。该法预定到1999年1月1日才付诸实施。
(二)各国修改倒产法所面临的共通课题
1.修改倒产法的背景
从1978年美国修改联邦倒产法到1994年德国制定新的倒产法,在这十多年时间里,各个推行自由市场经济的先进国家都陆续修改或制定了新的倒产法。我们认为,制定、修改倒产法的背景有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第一个背景是“企业的大型化”。迄今为止,各个先进国家原则上对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力求通过破产制度对企业的多数债权人给予公平且平等的清偿,也就是由法院宣布倒产企业破产,同时选任破产管理人变卖企业的全部资产,将所得价金清偿给各个债权人。这在各国被公认为这是最公平的倒产处理方法。
然而,在上述国家中,从1960年代开始,出现了由于技术革新促使企业逐渐迈向大型化的现象。当这些大型化的企业陷入倒产状态的时候,人们已经意识到,如果仍然采用破产方法来进行处理的话,就会造成社会所不希望的结果发生。因为,按照破产的方法来处理倒产企业,势必使那些投入了大量资金,通过巨额资产的有机组合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商品及服务的企业解体并消灭。由此一来,在那些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就会失去职业,因此会增加社会上失业人数;而且,一个企业本身并非独立的存在,它通过原材料的提供、产品的贩卖等方式与众多的企业结合起来。所以,一个企业因破产而被消灭的话,必然会对其他企业产生连锁影响。因此,为了让陷入倒产困境的企业继续存续下去,就有必要对以往的以破产为中心的倒产制度进行改革。
(2)促成修改倒产法的第二个背景是“消费者信用的膨胀”。根植于技术革新的企业大型化,在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增加了在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们的收入。其结果使一般劳动者家庭有了富裕,反过来又促进了丰富家庭消费生活的商品,诸如电视机等家庭用电器以及家具、汽车等的大量生产。接着,从购入这些消费生活用品的购买者这一角度看,人就被称为消费者了。然而,尽管这些消费者的工资得到了增加,但是要购入上述的高档消费品,消费者们很难一次性地支付货款,而不得不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为此,出现了以他们将来的工资中控除出部分来进行分期付款为前提而提供信用融资,这被称为消费者信用。但是,由于大量且广泛地提供消费者信用,造成消费者接受超过自己能力的多额信贷,或者他们因为生病、失业等意外事态的发生,从而导致不能支付消费者信用上的款项,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这种消费者陷入经济困境的状态就被称为“消费者倒产”。可是,以往的倒产制度以企业或从事经营的个人的倒产为对象,为了应付这种由市场经济带来的必然现象即消费者倒产,也就有必要对现行的倒产制度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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