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司法三题
贺卫方
【全文】
“三权分立”在我们这里是一个名声很不好的原则,不少宪法学家似乎“成份论”观念很重,谈起它来总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国家沾染不得的货色,然而,这些宪法学家们在讨论国家政体时,还是不得不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门别类,加以解说。舍此三权,法学家的视野中似乎还看不到在国家权力方面新的“权种”。然而,如果我们从社会控制以及社会秩序的形成的角度着眼,就会发现,在今天的社会中,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出现的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正呈现出愈来愈强化的趋势。有人干脆称传媒是所谓“第四权”,因为它对传统的三权构成的制约在许多方面一点也不亚于三权之间的制约。因此,如果我们要研究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规范的话,对传媒与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就不能不给予关注。
这里想拈出传媒与司法制度之间关系的三个方面作些简要的讨论。这三方面是,第一、新闻自由对维护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乃至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价值;第二、传媒监督司法权的过程中该遵循哪些必要的限制;以及第三,司法如何切实地保护新闻自由。
一、传媒监督司法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已经由立法转向了司法,这样的转向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自然的。因为中国社会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之中,过渡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必然要经受深刻的和剧烈的变化。历史的经验表明,在剧烈变革的时代,立法由于层次高、程序复杂而迟缓,往往难以及时地回应社会的变化,不大可能为各种新型社会矛盾的解决提供及时的和周到入微的方案。调和冲突、化解矛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创立规则的重任势必要更多地落在司法机关的肩上。假如司法界由于自身素质上的缺陷而不能够胜任这一使命,或者由于腐败非但没有解决反而加剧社会的冲突和积怨,那么,可以不夸张地说,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大业是难以成功的。〔1〕任何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都离不开一定的监督机制;没有了监督,握有权柄者便必然会运用自己的权力牟取私利,从而导致腐败。在许多文化中,人们似乎都对于司法权的正当行使有相当的期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使司法权的人们会天然地追求公正。一般人在期望公正司法的同时,一旦卷入诉讼,又往往试图对法官施加影响,以图获得自家利益最大化的结果。这本是人之常情。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界是否有足够的免疫力抵御种种腐败的侵袭。要有这样的免疫力,首先是司法界自身要有相当高的素质和尊荣感,这当然离不开法官选任方面的高标准。其次应当营造合理的的制度环境,从而使法官们不至于因为抵御腐败行为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最后,必须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使得发生于法院这一神圣殿堂的任何腐败现象都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在这方面,大众传媒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