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内部的司法伦理监督和处置机制,我们法院中已经有某种机构有权对法官实施纪律制裁。例如,隶属于党的系统的纪律检察委员会、政治部以及人事机构等。现在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这类监督机制的运作是否真正有效;另一方面,它们的运作过程是否会妨害法官个人的独立。近年来司法伦理状况的恶化使我们有理由怀疑这类机制没有产生其预期的效果。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法官抱怨在审理某些涉及权贵或地方利益的案件时,来自可以对法官行使处分权的机构或个人的压力(处分的威胁)迫使法官不得不作出违反公正准则或违反法律的判决。在这方面,德国法院内部设立的由法官本身组成的法官纪律法庭的实践或值得我们借鉴。重要的是,对法官违反伦理准则行为的调查、听证、裁决必须依据严格的程序,涉嫌法官自我辩护或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与此同时,对于已经证明违反司法伦理甚至犯有腐败行为的司法人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将其清除出司法队伍。因为任何姑息和放纵都是对腐败行为的鼓励,从而使腐败得以滋生蔓延。
除了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之外,我们的法官以及法院还受到来自外部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是新闻媒体以及一般民众。无论如何,外部监督对于维护司法的廉洁是特别重要的。但是,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和法官行使监督权却是一种相当不合理的制度。最大的问题是它明显地能够造成刑事程序中控辩双方地位的严重失衡,从而危害诉讼程序以及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当然可以而且应当对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然而,这种监督以怎样的方式进行乃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总的要求应当是,代表大会可以的开会期间通过审查法院的年度报告、质询法院院长以及审议法院预算行使对法院以及法官的监督权,但不可以对法院正在审理(包括上诉审)的具体案件加以干预。否则,不仅法院的司法独立权会受到侵犯,而且人民代表大会也会发生职能上的“暗转”,由立法机关变成了司法机关。而现在的情况恰恰是,代表们在会议期间没有或无从通过充分的质询等程序对法院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于个别案件的处理,某些地方人大却可以通过非规范化的方式进行干预。四川省人大对于夹江县法院所受理的那起所谓造假者起诉打假者案件进行的干预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值得注意的例证。
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所存在的问题一是远远不够,一是缺乏规范。说不够是因为许多情况下,媒体对应当加以曝光的事件不报道,或轻描淡写,从而无法形成严峻的社会压力,一些腐败或违反伦理准则的人得不到应有的社会惩罚。某些案件被揭露,而另外一些同样严重甚至更为严重的案件却遮掩搪塞,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是对侥幸心态的一种激励。说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缺乏规范,是因为在司法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我们一直没有一套合理的规则加以调整。新闻自由也是一柄双刃剑,它固然可以监督司法,促进司法界的廉洁,然而,它也可能损害司法独立,对于某些案件的审判结果发生不正当的影响。对于那些尚未审结的案件,媒体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足以造成对法院的巨大压力,于是,报纸或电视又成了审判者。我们甚至发现,某些记者也兼任律师,利用其记者身份对于法官以及法院施加不正当影响,成为加剧司法腐败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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