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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向清廉之路

  在我看来,虽然在各个不同的民族文化传统中,法律都与正义的信仰有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但维系司法界的廉洁却是必须进行细致的制度安排的方面。在一些国家,司法界的清廉得到了社会的相当高的认可,而有些国家则不然,人们谈及司法界,总是将他们与腐败相联系。能够长期地保持司法清廉的地方,相关制度建设已经积累了可以为其他地方借鉴的经验。深入地研究这些经验应当有利于我们探索中国的司法廉洁之路。
 
  司法廉洁所涉及到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制度,一是司法官员的伦理准则,二是法院内部对于涉嫌违反伦理规则者的监控和处置机制,三是其他权力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四是与司法官员待遇以及司法独立相关的制度,五是诉讼程序中与司法伦理相关联的方面,六是确保司法官员自身素质的有关制度。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无法在这里就每个方面的制度展开研究,只能作些简要的勾画。
 
  说到司法官员的伦理准则问题,我们很容易想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官员几准几不准一类的规定。数年前,人民法院出版社也出版过一本题目好象叫做《人民法官职业道德》的书。我的印象,它们大多规定了法官不得徇私枉法、不得贪污受贿之类的规则。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的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第三十条列举的法官须受到惩戒的各种行为都与法官的职业伦理有直接的关联。尽管如此,我国立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着很大缺陷,这种缺陷主要有二,一是在不少情况下,把法官的犯罪行为(例如贪污受贿、隐瞒或伪造证据、泄露国家机密或审判机密等)作为伦理规则调整的对象,二是就法官这种特殊职业所应当适用的伦理准则的特殊性注意不够,将某些其他公务员或一般公民都应当遵守的准则作为法官的行为规范。我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或职业伦理应当着重法官自身的行为准则、法官与其同事之间的关系、法官与当事人以及法院之外的一般社会之间关系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的规则诸如法官应忠诚于国家的法律以及自己的正义信念;法官须注重知识与道德的修养,保持职业行为以及日常行为的严肃端正;法官应与一切损害司法独立的外来影响作合法的抗争;法官应对律师表示应有的尊重(当然,尊重法官亦是律师的伦理准则);法官须与有损于司法独立的商业以及政治活动保持距离;法官不应允许其偏见影响司法的结果;以及法官不得在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这较之《法官法》第三十条第十二款所规定的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云云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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