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向清廉之路
贺卫方
【全文】
在今天的社会中,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我们的司法体系保持廉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特别紧迫的课题。这样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社会各个行业中,司法界的职业行为至为特殊,它不仅仅是行使裁判权,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纠纷,而且行使司法权这种过程本身,实际上是在向案件当事人宣示正义的准则。也许,我们可以不夸大地说,对于特定国家公民的正义观念的形成和形态而言,没有哪一个因素能够起到司法官员行为举止所具有的那样大的作用。西方的一些调查表明,那些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的公民对于法律制度的知识以及公正观念的养成,与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以及媒体对于法院活动的报道有密切的关联。对于当事人而言,法院是否公正地处理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更直接影响到他们对于法律乃至国家制度本身的评价。我们不可能想象,一个通过行贿获得对自己有利判决的当事人会对他所在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具有坚定的信念,更不消说面对明显不公而又无可奈何的对方当事人了。从前的谚语“廷尉狱,平如砥。有钱生,无钱死”,或更为流行的“衙门口,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都再形象不过地表达了一般百姓对于古典司法制度的极度失望。在这样的司法制度下,追求正义和公平是无从成为主流社会风气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弗朗西斯·培根才会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司法廉洁重要性的第二个方面体现在司法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机关或许会制定不公正的法律,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然而,一个社会,如果拥有廉洁的和高素质的司法阶层,立法不公以及行政权力滥用所带来的危害性都会得到相当的抑制和矫正。但是,假如司法制度与腐败结缘,情形便不堪设想。在国家正式的司法体系里无从求助的当事人势必会寻求自救(self-help),即操法律于自己之手,法律与社会秩序的维系便成为一句空话。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区分为分配的正义和校正的正义,假如司法体系不能对于校正的正义有认真的作为,则分配的正义便会变得无甚意义。
在当今的我国,司法制度面临着特别重大的使命。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不同的利益处在变动不居的状态之时,国家的立法往往无法及时地和具体地回应社会的变化。如果司法界能够很好地履行对于各种利益进行合理地再分配的职能,能够对于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便会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从而有助于社会平稳地转型。相反,腐败的司法却是火上浇油;利益再分配过程中出现的积怨,再加上诉诸司法而无从获得公正的救济所带来的绝望感很容易把社会置于火山口上。 那么,怎样才能保持一个国家司法界的清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