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79年制定的
刑法,基本上是一部较为轻缓的
刑法。此后,随着社会变革的开展,犯罪态势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严重的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大幅度上升,大案要案居高不下,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通过单行
刑法与附属
刑法的立法方式加重了刑罚。在
刑法修订过程中,对刑罚应当如何进行调整?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1)轻刑化。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体系存在重刑化的倾向,其突出表现是挂有死刑、无期徒刑的条款过多,涉及罪名过广、适用对象过宽;而挂有罚金、缓刑、管制的条款过少,适用对象过窄,且多为选择刑种。同时,实际部门在刑种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偏重,依法判处死刑的人数较多。为此,有些学者主张刑罚应当向轻刑化方向发展,通过立法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从而达到整个刑事制载体系的缓和化。其主要理由是:其一,轻刑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与我国国家性质、任务及文明发展的客观进程相一致。其二,轻刑化是商品经济的需要,它有利于创造一个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其三,轻刑化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从历史发展情况来看,重刑主义往往和专制主义是紧密联系的。其四,轻刑化是
刑法科学化的要求,轻刑化的
刑法就有可能促使人们在刑罚之外寻找更多的科学方法,以便从根本上治理犯罪。〔22〕(2)重刑化。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
刑法中的刑罚体系并非重刑主义。为了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应当修改
刑法,使刑罚更趋严厉。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就总体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还不够严厉。主要表现在还有拘投、管制等轻刑;并且,这些轻刑可适用于
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犯罪。其二,有些犯罪的法定刑偏低。其三,刑罚应当充分发挥其威慑功能,稳定我国目前的治安情况,遏止经济犯罪的增长势头,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其四,轻刑化作为刑罚发展的总趋势不能取代在某个国家的某个特定时期根据需要适当加重刑罚,以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23〕(3)适度化。这种观点认为,重刑化与轻刑化是两个极端,是片面的观点,是不符合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的实际的。任何国家的刑罚体系都是由性质不同、轻重不同的刑罚种类构成,因为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的罪行重,有的罪行轻,决定对付犯罪的刑罚手段也必须有重有轻,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不能没有重刑与轻刑。从司法实践看,对犯罪一定要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处决轻重不同的刑罚。因此,作为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宽严相济,轻重适当,既防止重刑化,又防止轻刑化。〔24〕由上可知,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刑罚的发展方向上还存在较大的分歧。
刑罚适度化的观点,既反对轻型化又反对重刑化,态度折衷,貌似有理,其实并非在同一个基础上探讨问题。轻刑化与重刑化是指刑罚轻重的发展趋势,涉及的是刑罚的整体调整。因此,轻刑化与重刑化是对刑罚的一种动态分析。而刑罚适度化的观点是对刑罚的一种静态分析,指出在一个已经确定的刑罚体系中,应该罪刑适度、相当、区别对待。显然,刑罚适度化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它不能代替轻刑化与重刑化的讨论,更不能以此作为否定轻刑化与重刑化的理由。因为无论在轻刑化还是在重刑化的刑罚体系中,同样都存在一个刑罚适度问题。例如,在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其刑罚体系可以说是轻刑化的,最重之罪只能判无期徒刑,依照罪行轻重分配刑罚份量,形成罪刑均衡的刑罚体系。在一个重刑化的刑罚体系中,只要不是对所有犯罪一律判处死刑,同样还存在一个罪刑均衡的问题。因此,轻刑化与重刑化是就刑罚的基准而言的,而刑罚适度化则是在这一基准给定的情况下某一刑罚体系内部的罪刑协调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有第三种折衷观点的话,应该是认为现在的刑罚已经轻重适宜,既没有必要向轻刑化调整,也没有必要向重型化调整。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这种观点。因此,这个问题上只存在轻刑化与重刑化两种观点的对峙。
“刑罚世轻世重”,这是中国古代
刑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所谓“治乱世用重典,治平世用轻典”,说明世之治乱决定刑之轻重,刑应当与世相宜。正如韩非所言:“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毫无疑问,刑罚的轻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把握社会生活的变化,这对于轻刑化还是重刑化具有决定性意义。我们主张轻刑化的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一)轻刑化的政治基础
法国著名启蒙学家孟德斯鸠曾经对政体的性质与刑罚的轻重之间的关系作了研究,指出: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品德为动力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在政治宽和的国家,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对恶劣行为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认定为有罪。因此,民事上的法律可以比较容易地纠正这种行为,不需要许多大的强力。在这些国家里,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在专制国家里,人民是很悲惨的,所以人们畏惧死亡甚于爱惜其生活。因此,刑罚便要严酷些。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人们害怕丧失其生活,甚于畏惧死亡,所以刑罚只要剥夺他们的生活就够了。〔25〕由此可见,刑之轻重与政体的性质有着密切的联系。政治民主是一种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政权,与专制制度的国家相对立,它实行人民主权原则。只有在专制国家,由于少数人掌握国家政权,因而需要用严酷的刑罚维护其统治,重刑化是其必然结果。而在民主国家,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因而实行轻刑化是可能的。我国政治民主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这就为刑罚的轻缓化提供了政治条件。政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人民群众以各种形式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国家各项政策的制定都在相当程度上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整合力得以加强,各种社会矛盾得以及时化解。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失范现象还较为严重,但随着社会转型的逐渐完成,社会结构的逐渐磨合,我国社会必将进入一个稳定发展时期。在这种情况,刑罚不再是主要的,更不是唯一的调整社会矛盾的手段。刑罚的重要性日渐消退,从而为轻刑化创造一定的社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