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者的足迹......法学教育面面观
王强
【全文】
何家弘 1953年生。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法学学士(198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86),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1993)。1996年至1997年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次见到何家弘教授,觉得他平实、稳重,博学多闻的谈吐中显出一份超脱的心境,采访到最后,才发现何教授的生活颇具传奇浪漫的色彩,比如他用一年零十天便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受到当地记者的采访;比如他曾在学校足球赛中获得"最佳运动员"称号;比如他写出了一系列四本"洪律师推理小说";比如他自己设计了典雅漂亮的家居,家中放着不少毛绒玩具,或许是因为他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吧……
由于何教授曾留学美国,而且写了一系列关于司法制度的著作及论文,我们就先请他介绍了一些美国法学教育的状况。他说,美国的法学教育有三种基本形式:J.D,LL.M,S.J.D。J.D是法律博士,这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学制3年,主要是法学专业教育,LL.M是法学硕士,学制1~2年,一般是为国外学生研习美国法律制度而开设的;S.J.D是美国的法学博士学位,相当于Ph.D.In Law,主要是理论研究,需3~5年,何教授所读的就是S.J.D。美国由于遵循普通法的判例传统,所以教学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学生在课前要先阅读案例,然后参与到课堂讨论甚至辩论中去,在这一过程中从事法庭辩论的训练。由于采用课堂讨论形式,所以学生必须主动学习,在课堂上争取发言。教师之间存在竞争,如法学院让两个教师同时开一门课,学生可以自己选择,这使教师有一种危机感。在美国,法学教育是从本科后开始的,J.D即相当于法学"本科",所以教授的精力主要放在"本科"教学上,不存在中国的教授很少上本科生课堂的问题。在课程设置上,一般在一年级开设一些传统法学课程,如财产法、侵权法、
合同法、
刑法、民诉等,而
宪法等基础课程都在稍后的时间学习,二、三年级还增加很多20世纪以来出现的法律,如行政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他说这可能是由于思维习惯的原因,英语习惯了从小说到大,而汉语习惯从大说到小。总的说来,这样的课程设置体现了浓厚的职业技能训练色彩,与我们的基础课在前、重理论概念原则的教学形成了鲜明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