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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债务信用基础——金融危机与法(一)

 
  
 
  五、金融法律与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市场的运行有其客观规律,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存在于金融市场之中。人们只能够适应客观规律,利用规律,但是,决不可以违背客观规律。任何违背客观规律的作法,最后要受到规律的惩罚。而金融市场与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前人已经认识到了。在此次亚洲金融危机中,别国已经交了“学费”,我们却可以学习到教训。金融立法就是对认识到的客观规律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违反这些规范,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严厉惩罚。从健全金融立法,到严格金融执法,再到公司和个人自觉遵守金融法律规范,三个方面缺一不可。三者联系在一起,组成我国金融信用基础的法律保障体系,不断加强金融立法、执法与守法,也正是我国金融法制逐步完善的全过程,更是金融信用从行政化,向市场化,法制化发展的全过程。
 
  我国由于前几年进行了经济调整,过热的经济成功的实现了软着陆。我国的外汇管制依然存在,而且管制的法律严格,控制资本项目的人民币与外币不能够自由兑换,加之我国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比较雄厚,现已增加到1400亿美元。特别是我国在1995年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金融法律,《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和《惩治金融领域里的犯罪条例》,以及我国新修改的《刑法》,对金融犯罪做了更加详细和更加严厉的惩罚规定。正是由于以上的经济方面的因素和金融法律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所以我国在这次亚洲金 融危机中,没有受到直接的负面影响,只受到一些出口贸易方面的间接影响。
 
  总之,金融业的市场化,必须以金融法律与法治作为基础,必须以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的有力、有效、有益的监管为前提。特别在我国的国有金融机构占主要地位的格局下,政府对金融业的行政推进较大的情况下,建立市场信用和实现金融运行的法制化的意义更大。金融法律与金融法治健全了,金融行业抗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就提高了。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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