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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债务信用基础——金融危机与法(一)

 
  金融机构的“市场经济信用”主要由借助两种因素行成:第一是市场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公平竞争是金融机构提高信用级别的主要方法之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竞争中自然优胜劣汰。金融信用成为金融机构的无形资产,也成为金融机构的生命。从历史上看,我们很少见到不讲信用的金融机构会获得事业成功,也不曾见到不讲信用的银行会成为名牌银行。同样,我们也未见到世界名牌金融机构的信用级别不高的例子。所以,金融信用与金融机构是并存的。
 
  公司和企业的信用也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刚刚成立的小公司,没有信用,从银行里借不到钱。经过在市场上的发展,小公司的事业发展了,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多了,它的信用才逐步积累起来了。这时它才可以从银行里借到一些钱了。以后,随着公司的发展,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该公司在银行的信用越来越高,银行才可能将大量的钱借给它。在市场经济中,没有信用的公司,是不可能从银行中借到钱的。银行只同讲信用的公司打交道。
 
  第二是法律保障。在市场经济中,公司或银行的信用既是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又是依靠法律来保障的。没有法律的保护,信用基础也建立不起来。法律与司法对于不讲信用的公司,对于欠债不还的个人,对于出具了担保书,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公司和个人担保人,对于利用银行信用进行欺诈的骗子,一定要严厉处罚。特别是对于欠债不还、不但不感到理亏、不感到丢人、反而感到有理、反而感到有本事的公司和个人,更要严厉处罚。因为信用在这些公司和个人的心目中已经被扭曲到极点了。
 
  在我国,有的小型企业还利用企业破产逃避银行债务,或以各种非法手段,不偿还银行的金融债务,从中牟取不当得利。对于这种不讲信用的企业或个人,法律必须给予最严厉的制裁。法律对此的制裁必须是“双罚”的,第一要严厉处罚不讲信用的公司或企业,第二要严厉处罚对此负有责任的个人或单位的领导人。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公司企业讲信用,尊重信用,维护信用,这些都不是天生的,而是法律惩罚出来的。我们常常听说,某国家的法律处罚不讲信用的公司或个人,罚得他们倾家荡产,走投无路,身败名裂。只有交了这样的巨大的“学费”,他们才能学会对信用的尊重,才懂得了讲“信用”两个字的含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时代,没有市场竞争,金融机构与公司企业之间就不会产生良好的信用关系。没有法律严厉惩罚,企业和个人也不会尊重金融债务信用的严肃性。金融债务信用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生命,生命要依靠法律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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