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
合同法》第
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当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怎样判断相关责任呢?《
合同法》第
41条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由此可见,信用卡章程属于格式合同,如果法院认为该合同出现免除银行责任、加重持卡人责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可以认定该条款无效。在双方发生争议时的合同解释,也应当倾向于持卡人。所以,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持卡人对挂失后一天内的冒用行为承责的章程约款是否违背平等互利的原则,是否损害了持卡人一方的利益。
笔者至今还未见到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该约款效力认定的案例。然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已经出现了相关案例,其法理可资借鉴。台湾地区的发卡行也多定有24小时约款,这是根据台湾地区财政部制定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而拟定的。该范本规定,自办 理挂失停用手续时起24小时以后被冒用所发生的损失,由银行承担;自办理挂失停用手续起24小时以内被冒用的损失,银行如无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应由持卡人负担。
然而,对于该24小时约款,台北法院1997年简上字第261号、582号、510号等民事判决,认定其违反平等互惠的原则而宣告无效。法院认为即便银行没有违反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也应当认为对于持卡人的要求过苛而宣布该约款无效。
为什么银行的24小时约款会被认为无效呢?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讲,应将风险分配于支付最少成本即可防止风险发生的人,才能达到契约最高的经济效率的目的。银行发行信用卡,应当考虑到其易于丢失的特性,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所以,银行制定出一套信用卡操作的业务规则。譬如,在特约商户压卡时,应当注意卡上预留签名和消费单据上的签名是否一致,需要使用身份证的或者使用照片式信用卡的应当核对身份证上或信用卡上的照片,这些措施都会有效地防止信用卡的被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