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
姜丽勇
【全文】
“一卡在手,走遍神州”。潇洒地一刷卡,既可以免除给付现金的麻烦,又可以显示一种身份和主人良好的信用。然而与其方便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它的体积小,易丢失。由于信用卡丢失而产生的问题不仅令持卡人头痛,而且也令发卡银行伤透了脑筋。信用卡丢失了可以挂失,挂失后的信用卡便列入银行的止付名单,不能够再使用。
因此挂失对于保护持卡人和银行的利益有一定的作用。可是挂失也同样产生许多法律问题。
一、挂失前后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年的9月2日,居民甲不慎将装有信用卡等物的皮夹丢失。9月3日上午,甲赶到银行办理信用卡书面挂失。一周后,银行连续收到各商户交来的有甲的卡号的消费单据,共计6500元,分别是9月2日、3日各消费2000元,4日消费1500元,5日消费1000元。后经银行信控人员调查,确认此卡被冒用。根据该发卡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的规定,信用卡挂失前及挂失后一天内发生的支出和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因此持卡人应承担5500元的损失,银行承担1000元的损失。甲不服,拒不付款,银行诉诸法院,最后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卡被冒用而造成的损失无疑构成一种风险,在没有追查到冒用人的情况下,必然要有人承担风险。那么到底谁应当承担风险呢?持卡人并没有进行消费,应不应当为冒用的消费签单付款呢?在持卡人挂失之后,他是否仍有必要承担风险呢?另外,若以挂失之时为界,挂失前和挂失后的风险责任承担有无区别呢?
对于持卡人挂失前的损失,各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对于挂失后的风险承担的规定,则有所不同。我国各信用卡发卡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相关规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1.挂失起到挂失后24小时内,风险由持卡人承担(参见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2.挂失起到挂失的次日(24点前)风险由持卡人承担(参见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卡章程)。3.挂失起到挂失后36小时内,风险由持卡人承担(参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章程)。4.申请挂失须由发卡行核准后,方可生效,生效前风险由持卡人承担(参见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招商银行人民币信用卡章程)。5.挂失即时生效,挂失后损失由发卡行承担(参见深圳发展银行发展信用卡章程)。(各信用卡章程文本来源见王正中主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通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