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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控制银行欺诈犯罪的发展历程

 
  过了不到一年,国会1990年又颁布了《综合节俭机构和银行欺诈检控及纳税人资金偿还法案》(Comprehensive Thrift and Bank Fraud Prosecution and Taxpayer Recovery Act of 1990),同时也颁布了相应的《量刑指南》。根据法案,一般情况下,最高刑期从20年增加到30年。同时,《量刑指南》规定,在量刑时,欺诈数额每增加100万美元,刑期增加51──63个月。此外,该法案还特别规定,如果该犯罪涉及4人以上,所欺诈的金额在两年之内就达到500万美元,那么,最低刑期为10年,最高可以达到终身监禁(无期徒刑)。此外,除了监禁和没收财产之外,还可以进一步对犯罪分子采取罚款措施。
 
  
 
  三、银行欺诈的预防监管和执法
 
  这些法律颁布之后,进入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实施这些法律,同各种各样的金融欺诈犯罪活动进行斗争。根据法案,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第一,鼓励举报,如果举报人出庭作证,最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那么,举报人最多可以得到10万美元的奖励;同时,举报人可以根据最后没收犯罪分子财产的数额得到奖励,100万以下为不超过30%,200万──400万的部分为20%,500万──1000万的部分为10%,也就是说,如果最后没收了犯罪分子1000万的财产,举报人可以得到85万到160万的奖励。
 
  鉴于政府的人手仍然严重不足,法案还允许私人自诉,或者由美国司法部雇佣私人律师,以收取风险诉讼费(contingent fee)的形式帮助处理有关的案件,私人律师收取的诉讼费比例最多可以达到30%。此外,负责执行检察控诉职能的美国司法部设立了“金融机构欺诈特别顾问办公室”,从1990年成立到1995年底撤销,这个办公室专门负责起诉与金融机构欺诈有关的刑事案件。在这些金融欺诈中,30%涉及银行内部人员。在被起诉的银行管理人员和董事中,有97.5%被判刑,在被起诉的银行总经理或总裁中有95.1%被判刑,追回了29亿财产,罚款4400万。
 
   在预防和监管方面,各个监管机构逐渐从事后惩罚转移到事前预防和监管上来。1996年,美国财政部、联储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五家负责银行监管的机构联合颁布了一项规则,要求各个银行对于有嫌疑的活动进行报告,采用统一的“嫌疑活动报告表”(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同时,财政部之下设立了“金融犯罪控制体系”(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各个银行将报告表交到这个部门,然后由这个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发给不同的机构处理。但是,这一规则并不适用于那些银行内部人士的欺诈和犯罪活动,为此,美国通货管制局(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Currency)设计并实施了“迅速执行计划”(Fast Track Enforcement Program),这一计划主要针对检察系统没有或不愿起诉的银行内部人士的犯罪。因此,如果某一行为是由银行内部的职员、管理人员、董事、大股东实施的,并且有大量的材料表明该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那么,通货管制局就可以提起指控、要求上述人员归还不法财产。或者,如果上述人员承认对某一犯罪活动负有责任,银行遭受的损失在5000元以上,而检察官又没有提起指控,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通货管制局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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