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控制银行欺诈犯罪的发展历程

美国控制银行欺诈犯罪的发展历程


唐应茂


【全文】
  70年代末之前,美国政府并不十分重视银行欺诈犯罪。对付银行欺诈犯罪的法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一些单行的银行法律里面规定了一系列针对银行的犯罪。比如抢劫(robbery)、盗窃(larceny)、夜盗(burglary)、侵占(embezzlement,18 U.S.C.§656,657),内部人员非法记载和篡改帐薄(false entry,18 U.S.C.§1005,1006)以及虚假陈述(false statement,18 U.S.C.§1014)等;第二,通过适用邮汇欺诈法和电汇欺诈法(mail and wire fraud,18 U.S.C.§1041和1043)来对付银行欺诈犯罪。这些法律对于传统的银行抢劫、贪污、侵占、伪造资料进行贷款诈骗等犯罪是有效的。但是,随着70年代以来白领犯罪的增多,许多犯罪的手段已经超出了原来法律规定的范围,美国在控制银行欺诈犯罪方面力不从心。80年代初出现的威廉姆斯一案,就充分说明了立法存在的缺陷。
 
  
 
  一、对付银行欺诈无法可依
 
  威廉姆斯是一家银行──A银行的经理。那个时候,银行都开设一种“空壳帐户”(dummy account),有的时候,客户会有一些短期的透支,这些空壳帐户就用来暂时弥补这些透支的钱款。威廉姆斯负责管理这些空壳帐户。但他利用职权,在三年的时间里,从这个帐户上开出空头支票若干张,大约值58000美元。为了弥补透支额,防止露馅,威廉姆斯就想办法拆东墙、补西墙。他用4600元在B银行开了一个户头,然后从这个帐户上开出一张58500元的支票,把这张支票提示给A银行,以弥补空壳帐户上的亏损。但这一来,B银行不久就会发现他开出了透支支票,于是,他又在A银行开了一个户头,然后从这个户头上开出60000元的支票交给B银行。为了弥补A银行出现的透支,威廉姆斯又如法炮制,在第三家银行开出65000元的支票存入A银行自己的帐户上。这样,连续开出透支支票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流转。最后,这张支票被该银行拒付并退回。整个链条就断了,威廉姆斯被起诉。
 
  这个案件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支票透支案件,犯罪人在不同银行连续透支(check-kiting)。像这样的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检察官可以从上面提到的两个方面起诉。但是,支票本身并不通过邮件结算,也不完全通过电汇结算,因此,没有办法根据邮汇和电汇欺诈法对被告进行起诉。因此,检察官便以“错误陈述”为由,根据相关的法律(18 USC section 1014)起诉被告。这种所谓“错误陈述”在起诉那些提供虚假文件,进行贷款诈骗的犯罪分子时是比较适合的,但在起诉这种犯罪时,却受到了法官的质疑。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支票只是指示银行从其帐户上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命令。它不是陈述一定的事实,表明客户有这么多钱;它只是一个指令,指令银行按照支票上签发的数额支付,如果银行拒付,则由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无所谓“正确”或“错误”。因此,尽管被告在帐上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开出了几张支票,这种行为也谈不上“错误陈述”。被告被无罪释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