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信用市场的变化与监管法───金融危机与法(二)
吴志攀
【全文】
亚洲金融危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场金融市场信用结构性的危机。就一个国家的金融信用结构来说,它不单指具体的金融信用关系,更重要的是指一个国家的信用系统的完善与其有效性。信用系统包括下列一些内容:第一,一个国家内部的大公司与金融机构的信用关系;第二,一个国家内部的金融市场的信用系统的完善程度及其有效程度;第三,本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信用关联程度;第四,国际金融机构与一个国家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交易程度。第五, 金融高科技化后产生的新国际金融信用体系与传统的金融信用体系的差别程度。第六,本国货币与国际货币的兑换程度与汇率稳定程度。上述所列的几种关系,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信用关系,它们要依靠本国的法律来调整,维持和保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对信用关系不能有效调整或 保障的话,这个国家就不是一个法制的国家,那里的金融也不是市场化的金融运作,这种情况对于预防金融危机和对危机后的拯救工作,都将有不利的影响。
一、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信用交易的变化
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所进行的各种信用交易,不能单纯理解为货币交易或货币契约的交易,实际上是各种的金融信用交易。信用交易都与法律紧密相连的。因为每笔交易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合同关系上,而合同关系的调整与保障离不开法律和法院。
至今还没有一种金融交易的双方超出合同形式,而采用“非契约”的形式来完成金融交易的先例。在合同法律的环境下,通过合同的当事人的实际履行的行为,完成信用交易的目标。每一个具体的交易合同就完成了。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的无数交易,都是建立在无数合同基础上的。合同履行了,金融市场就实现稳定,金融信用的流转就表现为顺利运行。如果某一合同发生违约,金融信用系统就会发生微小的问题。如果有一系列合同发生违约,金融市场的稳定与信用流转的运行就会发生局部问题。如果问题扩大,一系列的局部问题发生了,就会形成全局的大问题,就会引发信用危机,最后爆发金融危机。
我们所熟悉的“
合同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建立在传统的金融交易 基础上的。传统金融交易基础的特点是:“中介化”,“本土化”,“人工化”和“小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