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最新报告
思远
【全文】
1998年9月下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银行内控制度基本原则”的报告。在此之前,巴塞尔委员会对最近几年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调查,发现几家大银行倒闭或出现问题的主要因素是内部控制系统出现了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第一,银行的管理层对银行经营缺乏控制和管理,在整个银行内部,缺少一种“内控文化”,权责不明确。
第二,对一些银行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一些银行的内控制度对于传统的业务非常有效,但是当银行涉足新的业务、新的领域时,管理层没有清醒的认识,使原有的内控制度随着情况的发展而变化。
第三,内控制度缺乏或者不够完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权力过分集中,没有有效的审批、确认和审核制度。
第四,银行的各级管理层之间缺乏信息沟通。上情不能下达,有关人员不清楚银行的经营目标和政策;下情也不能上达,基层的违规操作,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也不清楚,从而造成银行资产的损失。
第五,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银行的审计和稽核不严格,不能发现银行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即使发现,也没有有效的措施加以纠正。
内控问题本来属于银行内部的事务,从历史上看,法律一般不介入一个公司内部的事务,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本身的事务已经不仅仅对公司及其内部职员有影响,而越来越涉及公众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各国监管机构开始探讨通过法律来对银行的内部控制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可能性。1997年2月,英格兰银行颁布了《银行内控和第39条程序》( “Banks Internal Controls and the Section 39 Process”),同年6月,欧洲货币当局也发布了《信贷机构内控制度》报告(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of Credit Institutions”)。
在参考一些国家做法的基础上,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银行内控制度基本原则”报告( Framework for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in Banking Organizations),提出了银行内控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为银行内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巴塞尔委员会颁布这份报告的目的在于:希望世界各国的监管机构以此为基础,根据这些指导性原则,建立本国内控制度的框架,从而有利于建立一个稳健、规范、有效的国内和国际银行体系。这一报告已经提交给世界上各主要的银行监管机构进行讨论。如果被该国中央银行接受,纳入本国的法律,那么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就可能成为各国银行法中新的组成部分。这些原则一共13条,分为5个方面的内容,本文将对这些原则进行简单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