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违约与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三)
姜丽勇
【全文】
在一个契约社会中,合同的履行意味着对双方合意和自己承诺的遵守。正是由于合同的适当履行,交易活动才得以顺畅进行。然而,出于种种原因,合同违约总是难以避免。对于违约方,违约或许是更为经济的选择;但对于合同的另一方,违约造成了物质的损失或感情的伤害,因此违约方必须承担责任。《法和经济学》的作者罗伯特 考特曾经这样指出,
合同法的目标在于“赋予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可见以违约责任为后盾的合意,必将产生强有力的拘束力。可是如今“有约不守”却成为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以融资租赁为例,“欠租”已成为业内人士挥之不去的情结。1994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专门下发了《
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可见问题之严重。在融资租赁中有哪些违约情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当事人应如何防范?本文将予以探讨。
一、融资租赁中,承租方有哪些违约情况?
1、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对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支付币种以及每期支付的租金额都有明确的规定。承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币种、数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对于其中任何一项的违反都构成违约。最为常见的是承租人不能按时给付租金,即通常所谓的“欠租”。最高院《规定》的第16条专门指出“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属违约行为,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在实务中,承租人不付租金时,出租人首先进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内,承租人依然没有交纳租金,出租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2、承租人擅自转让或处分租赁设备
上一讲中,我们比较了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的区别,指出融资租赁中出租方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擅自转让或处分租赁物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根据最高院《规定》,承租人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也对此加以特别约定,禁止承租人处分租赁物。一旦承租人私自处分租赁物就构成违约,出租方可以依据合同径直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由于使用、保养、维修不当,造成租赁设备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