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七讲 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二)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款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呢?一旦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承租方就不必向出租方给付租金,而是给付购买租赁物的本金及利息,租赁物也不必退还给出租方,出租方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失。
    因此,出租方必须注意,要对租赁物予以明确约定,把租赁物的生产厂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作为融资租赁的主要条款加以约定。在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或者授权承租人购置。另外,在租赁物到位后,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件受领证,作为当事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举证。
    
    二、融资租赁中,承租方能否处置租赁物?
    
    首先,还是先介绍一个案例:
    甲厂与乙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乙租赁公司购得甲厂指定厂家生产的客车两辆,交由甲厂使用。租期一年半,租金分三次付清。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厂未按期向乙租赁公司给付租金,并在未经乙租赁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车转租给丙公司。乙租赁公司获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偿付租金和利息。
    本案的关键在于承租方有无权利处置租赁物,换句话说,承租方是否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设想如果甲厂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获得一笔资金并用该资金购买了客车,甲厂是否取得所购设备的所有权呢?根据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人取得所借资金的所有权。借款人用这笔钱购置设备时,借款人作为买受方向供方支付货款,货物的所有权也由供方转移给了借款人。因此本案中甲厂就能够享有客车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甲厂有权处分客车,包括将其再次出售、租赁等等。如果甲厂到期不能还本付息,贷款方可以依法追究甲厂的违约责任或根据担保合同实现其权利,但不能对客车主张权利。
    然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只有当承租人最终支付全部租金和残值对价之后,才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对租赁物的出售、转租、抵押等均视为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对此作了规定:“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