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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政府与证券市场互动(二)

 
  随着国际金融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跨国金融与贸易交易规模扩大,数量增多;特别是科技进步因素融入金融产业,使市场发展的规模与速度更加快了。同时,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也在加大,金融市场的自由调节也要付出较大的代价。这时市场处于注重自发调节的第三阶段。象亚洲金融危机前的泰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市场都非常自由和开放,政府放手让市场自由调节,相信市场可以自然地趋好发展。
 
  但是,同样是很高程度的开放与自由,台湾、香港以及新加坡市场的发展就不同于前面提到的亚洲新兴市场。它们更加注重市场本身的要求,市场同业产生出来一种需求:将法律程序的自律调节和政府依法严格监管融合起来。这些地区的金融市场进入了第四个发展阶段。
 
  在西方国家的证券市场体系中,法律是一种独立的交易活动“游戏规则”;政府是市场安全的监管者(金融警察);市场则是业内人士和大众投资者组成的活的经济网络。政府对市场的影响主要依靠经济政策,市场自发调节主要依靠“游戏规则”,而法律就是市场游戏规则的总结和条文化。
 
  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与“政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样,法律、政府与市场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这三者的关系既是相对独立的,主要表现在:市场是以契约自由和价值规律作为运行基础的客观社会系统,政府是以行政管制与服从关系为特征的官僚机构,法律则是国家权利机关根据一定程序通过的体现市场“游戏规则”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
 
  市场、政府与法律三者之间又是互动联系的,主要表现为:在金融市场发展的初期,政府经济政策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的发展,市场对政府政策反应十分敏感,市场与政府关系密切,市场依靠政府行政来导向。而在金融市场发展成熟后,政府的经济政策对市场的影响不那么强烈了,政府也不再直接干预市场。例如,目前西方国家中央银行的利率政策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就在逐步减弱。日本表现得比较典型:日本银行存款利率已经降到0.2%以下,市场反应仍然不明显。市场不再由政府来导向,而由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为导向了。在证券市场成熟阶段,影响市场最大的因素是法律。法律影响金融市场的作用正在上升,典型的例子还是日本,日本国会通过了许多关于金融市场的新法律,从1999年1月起大规模实施金融市场的改革方案。新法律实施在市场基础层面上改变了发展趋向和范围,这种改变不是政府单独能够做到的,。所以日本媒体称金融法律的改革为“金融大爆炸”。再如,英国近两年大面积修改了金融法律,改变了原来的金融市场格局,结果是最近英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特别是私募证券方面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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