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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

 
  注:
 
  〔1〕参见袁清林编著:《中国环境保护史话》,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95-96页。〔2〕同上,第170页。
 
  〔3〕在伦敦,14世纪曾有一名男子由于燃烧煤烟而被绞死。在公元14世纪,查尔斯六世(Charles Ⅵ)禁止在巴黎“散发臭味和令人厌恶的烟气”。
 
  〔4〕参见北山雅昭〔日〕:“德国自然保护、景观育成的历史发展与法”,载早稻田大学《比较法学》(日文版),1990年第2号。 
 
  〔5〕A. kiss, D. shelton, Manual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9.
 
  〔6〕同上。
 
  〔7〕Campbell-Mohn, Breen, Futrell, Sustainable Environmental Law, West Publishing Co.,1993.P.10.
 
  〔8〕同上,第11页。 
 
  〔9〕例如,关于“公共利益”与警察权力问题,Taney法官在审理Charles River Bridge V.Warren Bridge案件中,就警察权力在颁发许可证上的争议而确立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标准。
 
  〔10〕在Milwaukee''s,40年的时间里人口从2万增加到30万。
 
  〔11〕主要案例有:Campbell v.Seaman (1876),whalen v.Vnion Bag & Paper CO.(1913).参见Campbell-Mohn, Breen, Futrell, Sustainable Environmental Law, West Publishing Co.,1993.P23, 24, 25.
 
  〔12〕高桥幸八郎〔日〕等主编,谭秉顺译:《日本近代史纲要》,山东大学1984年编,第66页。
 
  〔13〕汪劲编著:《日本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59页。
 
  〔14〕在此之前,日本的大阪府于明治10年(1878年)制定了《关于制造场管理规则》,东京都于明治14年发布了《关于制造管理的布达》。
 
  〔15〕吉尔莫·J·卡诺著:“拉丁美洲自然资源立法的进展”,原载《Natural Resources Forum》,№.3,1984.(李征译)
 
  〔16〕A. kiss, D. shelton, Manual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10.
 
  〔17〕Campbell-Mohn, Breen, Futrell, Sustainable Environmental Law, West Publishing Co.,1993.P32.
 
  〔18〕50年代日本发生了举世闻名的“四大公害事件”,即熊本水俣病,四日市喘息病,新泻水俣病和富山骨痛病。这“四大公害事件”引起的诉讼到70年代才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全部获胜并获得赔偿。
 
  〔19〕当时中国的领导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比较完美的社会。既然中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制度,当然也不会有什么社会问题。对于法律,则认为过于繁杂,不如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所具有的号召性。笔者据资料评注。
 
  〔20〕关于中国环境政策的若干具体问题,请阅蔡守秋著:《中国环境政策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 
 
  〔21〕该原则是英美法有关公共妨害理论的一项基本原则。
 
  〔22〕该事件的经过是:位于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特雷尔的一家冶炼厂,在20年代扩大生产量时曾增设两根高达409英尺的烟囱。从该烟囱排出的大量二氧化硫气体随上升气流南下,沿哥伦比亚的溪谷,越过国境进入美国华盛顿州,导致华盛顿州的农作物和森林遭受损害。为此,美国请求加拿大赔偿损失。参见曾昭度主编:《环境纠纷案件实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33页。
 
  〔23〕该案件的经过大体为:位于法国境内的兰诺克斯湖湖水流入卡罗尔河,与流经西班牙境内的塞格雷河汇合, 最后汇入地中海。由于法国政府在1955年提出将湖水原来的流向改道,然后建筑堤坝形成水库将之引入流向大西洋的阿里日河,然后通过地下隧道使之倒流入卡罗尔河,流入地中海。对此,因西班牙政府不同意而产生纠纷。参见曾昭度主编:《环境纠纷案件实例》第238页。
 
  〔24〕魏家驹、盛俞著:《国际法新领域简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14页。另见魏敏主编:《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274页。
 
  〔25〕参见欧阳鑫著:“试论国际环境保护协定的签订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载《环境保护法论文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编1984年,第149页。
 
  〔26〕Campbell-Mohn在《可持续环境法》一书中,以“爆发”来形容美国在70年代的大量环境立法。笔者在此予以借用。
 
  〔27〕这14部法律是:《公害对策基本法》、《公害防止事业费企业负担法》、《海洋污染防止法》、《水质污染防止法》、《关于防止农用土地土壤污染的法律》、《关于废异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关于处罚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的法律》、《大气污染防止法》、《噪声控制法》、《下水道法》、《农药管理法》、《自然公园法》、《毒品及剧毒物品管理法》、《道路交通法》。
 
  〔28〕Campbell-Mohn, Breen, Futrell, Sustainable Environmental Law, West Publishing Co.,1993.P43.84 A.kiss,D.shelton, Manual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xxx-xxxiii.
 
  〔29〕吉尔莫·J·卡诺著(李征译):“拉丁美洲自然资源立法的进展”,原载Natural Resources Forum,№.3,1984。
 
  〔30〕野村好弘〔日〕等编:《发展中国家环境法·东亚篇》(日文版),亚洲经济研究所,1993年。第121-281页。
 
  〔31〕例如,1986年印度《环境法》规定,环境法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对人类环境、其他生物、植物和财产造成损害。1990年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鉴于环境质量及其保持,保护舒适的环境并且维持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在从事利用环境的行为时,应当对环境保持予以优先的考虑。在当代国民能够广泛享受环境恩惠的同时,使后代能得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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