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制定公法措施以外,由于在私法领域运用了“合理使用财产”以及“私的妨害”的概念,使得在反对地方污染的法律制度方面又增加了私法保护的内容。而且,“妨害”和“相邻关系”的概念还被运用到国际法处理越界污染的案件之中。
此间,国内和国际有关环境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经济性自然资源,例如森林、运动、渔业和海豹皮等等。许多法律的措施也是为了生计而强制人们对自然资源予以持续的利用。1734年,芬兰制定了《
森林法》,其背景是因为一些中央松树林由于输出树木出口而遭过伐从而面临着消失的危险、在波希米亚,以法令来保护森林的时代是在中世纪,其依据是1852年制定的《
森林法》。进入20世纪以后,关于自然资源的类似的立法仍在欧洲国家得以发展:瑞士于1902年制定了《
森林法》;罗马尼亚在1930年通过了第一部关于保护自然遗迹的法律,并且还依法设立了36个自然保留地。
此间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只对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作了规定。法国学者基斯等认为,所有这些早期的资源管理措施都是有限的。由于没有在法律中直接确立“保护”的目的,使大多数野生动植物以及特殊的迁移动物可以被任何人采集、追捕或宰杀。〔6〕
(二)美国的自然保护立法
自1776年7月4日美国发表《独立宣言》宣布独立以后,开发自然资源、创建国家经济以及保存奴隶制度便成为美国国家法律和政策所确定的首要发展目标。在新成立的美国,丰富的土地是基本的资源。为此,政府非常重视对土地的占有(例如,在马里兰,直至被约定割让土地以前仍拒绝签署邦联条约),在美国成立后首先便是确立公共土地制度。纽约在1780年、佐治亚州在1802年分别割让了5.41亿英亩土地给国家,1803年联邦通过购买路易斯安那州而获得了大面积土地。创建公共土地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为了公共利益。〔7〕例如创立于1872年的黄石国家公园便是基于这一理念的产物。
1785年和1787年,由托马斯·杰斐逊提案,美国国会分别制定了关于土地勘测和开发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准许开发西部土地并可予以出卖。在土地开发政策方面,基本手段是降低国家税率、土地减价、土地贸易和出卖公共土地。在此之后,杰斐逊又通过勘测土地,为国家开发土地建立了第一手联邦资料。对此,J.福特尔研究认为,资料的创建和基本数据往往是联邦环境立法的首要活动,因为联邦土地资料的建立对后来的美国环境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8〕
在1776年至1860年期间,几乎每一届国会会议都对新建的开发项目予以优先考虑,以促进水运、航道、港口、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的建设。除最高法院以外,政府并不重视制定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只有马歇尔法官和坦雷法官在审判中分别运用商业贸易条款和警察权力规定来处理资源管理上的案件。〔9〕这些为美国的州和联邦立法体系建立了一个环境保护的基础。1845年,美国宪法确立了资源管理制度和卫生安全保护措施的框架,据此政府设立了一个部专门负责资源的开发管理。
1860年,亚伯拉罕·林肯当选总统。他在当选总统后,美国闪电般地颁布了许多法律,使政府的目的是面向经济建设和建立一个现代化的美国。此间,由共和党控制的立法机关通过了《宅基地法》、《国内税收法》,成立了农业部和国家科学研究院,通过出卖大量土地以筹措修建横穿大陆的铁路的基金。1866年美国制定了《矿业法》,1870年、1872年又分别制定了《木材种植法》、《木材和石头法》、《沙漠土地法》,这些法律的共同特点是规定了快速的土地处理程序。
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进入都市化和工业化社会,许多城市的人口都在巨烈增长。〔10〕日益增多的废气、污水、噪声和垃圾等首次以公众为中心影响到环境质量。以教堂为首,社会工作者和改革者联合组织了社会福音运动以清除贫民窟。这场运动的效果是导致了最初的城市改良,建立一个清洁地区并且创建以法律控制污染的新制度,为此还出现了美化城市运动。这时,城市规划开始作为一项职业和城市建设的初步基础。城市改良者也开始意识到制定地方法律以控制地方的污染问题。从此,美国的环境立法开始分化为自然资源和消除污染两大部分。
起初,大多数城市改良者运用的法律武器是妨害法,其私的妨害请求是基于实体禁止法和他人在使用财产时的不合理侵害的原理。另外,烟尘命令是美国第一个消除污染的立法。在联邦和州一级法院,法官们对以环境和卫生名义制定的警察权力立法予以支持,认为它是一个“合理的和必要的”措施。〔11〕
在环境立法方面,美国于1906年制定了《古迹法》,1903年联邦避难署创设了第一个野生动物避难所。1916年,国会通过了《国家公园服务体制法》,1918年通过了《迁移候鸟协定法》,1920年制定了《联邦水力法》和《矿产租用法》。
(三)其它国家在环境资源立法方面的进展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对外贸易的扩大以及对外的领土扩张。于是欧美列强与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展开了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在这一过程中,西方文明中一些比较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科学技术也开始影响这些不发达地区。在环境立法方面,日本和一部分拉美国家以及中国都取得了不同的进展。
1、日本明治时期的环境立法。日本在中世纪后期(15世纪至16世纪),由于社会分工而开始出现城市,人口也逐步向城市集中。〔12〕以19世纪中叶明治维新为起点,日本走上了“弃亚从欧”的资本主义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