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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

论现代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


汪劲


【全文】
  一、人类社会早期有关环境规定的立法概述
 
  (一)中国古代自然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思想是从对生物资源保护的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产生至少可以上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时期。经过1000年的发展,至秦汉之前,已逐步完善起来。从秦汉以后直至明清时期,这种思想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运用和发展。中国历史上的环境状况,如从先秦算起,经历了良好、第一次恶化(秦、西汉)、相对恢复(东汉至隋)、第二次恶化(唐至元)、严重恶化(明清以后)这么五个发展阶段。并且历史上环境恶化多以森林、植被的破坏为先导,随之带来水土流失、沙漠化、河道决徙、湖泊湮废等一系列变化。〔1〕这些变化,与历史上的农业生产活动具有密切的相关性。
 
  公元前11世纪,西周在颁布《伐崇令》中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些命令本为军事纪律,但是它却包含了生物资源保护的内容。另外,在《礼记·王制》、《礼记·月令》中关于四季打猎的规定和关于十二个月的不同禁令,均为法则。据《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夏代规定(据《全上古代秦汉三国六朝文》记载,“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鳖之长”。
 
  在1975年由我国考古人员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中,发现了一批秦代竹简,其在《秦律十八种》之中,有一种原题为《田律》的秦简。《田律》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农业生产的,其中有一部分是关于对生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中国学者袁清林认为,《田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以时禁发”的原则。显然,先秦萌芽状态的生态学思想和各种保护生物资源的理论,对这些规定是有着深刻影响的。〔2〕
 
  到西汉时期,淮南王刘安邀集门人编撰了《淮南子》,其中《主术训》(卷九)专门总结了先秦关于生产与保护、开发与抚育的基本思想。  
 
  明清时期,《明律》、《清律》均沿用《唐律》。在自然保护方面,除袭用旧时的自然资源政策外,别无其他特别之处。
 
  从中国早期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看,早期的环境法律规定在目的上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这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予以保护的。在古代自然哲学相对发达的中国,“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可以说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这与中国古代思想家的自然哲学观对统治者思想的影响有关。
 
   (二)欧洲中世纪以前的环境立法
 
  与中国相比较,中世纪以前的欧洲对自然资源的立法要薄弱得多。著名生态学家E.奥登在其《基本生态学》一书中曾明确地指出:“古希腊哲学家希波克拉底、亚里士多德以及其他哲学家的著作中,多多少少含有一些生态方面的知识。但希腊人却没有人重视这方面的事”。因此,古代希腊人对有关生态关系的认识远远不如中国古代的自然哲学思想。
 
  到中古时期的11世纪,西欧兴起了城市,于是环境卫生和空气污染问题开始产生。由于城市化的原因,欧洲一些国家便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目的进行有关环境的立法。在经济发达时期较早的罗马,公元五世纪就发生了控告城市污水造成泰比亚(Tibia)河严重污染以及抗议反对从城市各处的手工作坊发出臭气等事例。现在可以找到的最早的欧洲环境法律是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在1306年颁布的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的条例。
 
  二、从公共卫生到自然资源保护:
 
  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叶的环境立法  
 
  1776年,英国人瓦特发明了蒸气机;1866年,德国人西门子发明了最初的发电机,并且在1867年发明了最初的平炉炼钢法。从而出现了铁路建设、道路建设以及对煤和水力等能源的开发,它们促进了欧洲工业的全面发展。从中世纪直到近代,作为畜牧业放牧的牧场以及作为唯一燃料的森林在欧洲各地曾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然而由于煤的燃烧使得森林采伐得速度得以减慢。
 
  在环境问题的背景方面,此间的欧洲社会出现了如下几种现象:第一,欧洲社会的人口呈指数增长。人口增加不仅强制性地使开发森林、开垦土地以及靠土地改良的农业生产加大,而且在产业方面强制性地使生产力增大、住宅增多和就业提高,这导致了建筑和耕地面积的扩大。第二,煤、石油及水力资源通过蒸气机、平炉炼钢机和发电机极不合理的放出能量,是一个世纪短期发展的可能的技术。在着手技术的可能性的同时,导致生产远远超越了自然的需要而增大。为了工业建筑及交通的发展,在景观领域内本应均衡的消费因生产增大而提高。由于经济的和种种新的可能性与获取利益的希望具有强大的魅力,于是对同胞与同胞之间保持自然生活领域的要求的关心也遭到压抑。第三,代表生态系统全体性的公民共同的公共生活领域与土地所有权以及众多大地主的自由处分之间产生矛盾。作为生态学上一体化的空间,由于行政区域或由于各自的土地所有权而分割开来,因所有权人有自由处分的原因而导致了保护的困难。〔4〕
 
  (一)欧洲国家有关环境立法的概况
 
  作为工业革命发祥地的欧洲,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产生的初期已经出现了因都市化和人口集中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因此,进入19世纪以后,生活环境卫生便成为环境立法的主要对象。
 
  1810年10月15日,拿破仑法令(《法国民法典》)被普遍适用于法国、比利时和荷兰,其内容涉及到消除从工厂或车间散发出来的不卫生的、危险的以及具有妨害作用的臭气。尽管到后来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发生了不同的转变,但是具有共同性和原则性的措施(如“相邻关系”的概念)仍然为各国所沿用。在消除空气污染问题上,卢森堡在1872年建立了排放许可制度,德国在1869年设立了专门机构。另外,英格兰在1863年、意大利在1865年和1888年还分别制定了防止有害于健康和安全的控制工业空气污染措施的法律(如英格兰《制碱工业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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