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立法风云录之十----《证券交易法》制定中的交锋
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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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通过后的风雨尚未平息,《证券交易法》的制定工作就紧锣密鼓地展开了。
前文提及1933年春罗斯福搁置昂特迈耶起草的
证券法草案后,曾让商务部长来负责起草证券交易法草案。商务部长则将该任务落实到其部长助理约翰·迪金森(John Dickinson)身上。迪金森在担任部长助理之前,曾长期作为公司律师,和阿瑟·迪安交往甚厚。迪金森对证券法律改革不感兴趣,在接受任务后邀请兰迪斯参加由五人组成的起草小组。
兰迪斯强调证券交易法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要求公司定期提交公开报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本身交易自己的股票时要公开报告;对做市商、经纪公司、集资炒股、卖空、洗售、合谋操纵进行规制;监管柜台交易;以及为有效实施上述规定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但由于起草小组中的反对派占多数,迪金森并没有接受兰迪斯的建议,而由五人小组成员之一、保守的华盛顿律师亨利·理查森(Henry Richardson)来负责草案起草工作,其于11月16日提交的证券交易法草案相当保守,对此理查森的解释是“本草案建立在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的基础上”。理查森草案的核心是设立7名委员组成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其中包括两名投资大众的代表、两名证券交易所或商品交易所的代表、一名工业代表、一名农业代表,主席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代表担任。
在11月底,罗斯福通知莫利,希望在下次国会会议上通过证券交易法,并要求莫利联系科恩、科科伦,由他们也准备一份《证券交易法》草案。弗莱彻和帕克拉对理查森草案十分不满意,帕克拉建议科恩在其《证券交易法》草案中严格限制集资炒股的卖空和信用交易、规定固定的信用交易比例、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宣布卖空、洗售、合谋操纵等行为为非法。兰迪斯觉得帕克拉的建议过于苛刻,但科恩吸取了《
证券法》的起草经验,认为应在草案中规定得宽泛些,这样好在国会讨论中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因此基本上采纳了帕克拉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