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讲票据的无因性
姜丽勇
【全文】
对于金融界的人士来说,票据似乎是再熟悉不过的结算工具了。票据被称为“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票据的流通取代了货币的流通成为信用的基础。随着银行结算制度的改革,我国参照国际通行的支付结算方式,以汇票、本票、支票组成的票据体系得到了确立,票据的使用日见广泛。可是,关于票据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票据法属于商事法,商事法追求的最主要的目标是效率。因此
票据法和民事法律规定便有所不同,有些地方甚至大相径庭,所以正确理解
票据法乃是解决票据纠纷的关键。
一、原因关系无效是否导致票据无效
在票据的法律关系中,最令人感到扑朔迷离的就是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什么是票据的原因关系呢?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是一种支付工具,由于其安全、快捷,所以在某些环节替代现金的流通,承担了现金支付的功能。那么出票人为什么要出票给收款人呢,背书人为什么要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呢,这总要有个理由,这种理由就是我们所称的票据原因。比如支付货物的价款而使用票据,发生借贷关系而使用票据,因为赠与而使用票据等等。
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合同的当事人开出了票据,随后双方当事人发生了纠纷,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撤销,那么票据是否也随之无效呢?下面我们将要看到的就是一例。
甲银行要求承兑行兑付已经过甲银行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却遭到承兑行的拒绝。理由是持票人利用与出票人签订假合同的形式骗取了汇票,目的是套取银行资金,现法院已判定合同无效,要求持票人返还出票人签发的汇票,法院还认定出票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为此承兑行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的判决看起来是有法律根据的,《
票据法》第
10条第1款明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